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婚姻之爱 #276

276.⑸尽管如此,

276.⑸尽管如此,世上的婚姻状态仍要延续到某个配偶生命的结束。引证这一点是为了让理性理解以下观点是必要、有用和正确的:即便在婚姻之爱并非纯正的地方,也要信奉这爱,并使它看似纯正。如果所步入的婚姻并没有承诺要持续到某方生命的结束,而是可以随意终止,那是另一回事了。以色列人就是这种情况,他们声称自己有休妻的自由,无论什么缘故。这一点从马太福音中的这段经文清楚看出来:

有法利赛人对耶稣说,人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耶稣回答说,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是不可以的。他们反驳说,摩西吩咐他们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门徒说,人和妻子既是这样,倒不如不娶。(马太福音19:3-10

因此,既然婚约是终生的约定,那么可知,夫妻之间表面的爱情和友谊是有必要的。婚姻一旦缔结,就必须维持到在世生命的结束;这个原则是基于神性律法,并因基于神性律法,故也出于理性法(rational law),因而出于世间法(civil law)。这个原则之所以基于神性律法,是因为该律法声明:休妻另娶若非为了淫乱的缘故,是不合法的,如前所述。这个原则之所以出于理性法,是因为理性法建立在属灵律法的基础上,而神性律法与理性法为一。凭后者与前者合在一起的光,或通过在神性律法之光中考虑理性法,可以看出,如果死亡之前丈夫随意休妻,就会造成大量灾难和社会问题。这些灾难和社会问题可从前面的记事(103-114节)在某种程度上看出来,其中来自九个国家的人就讨论了婚姻之爱的源头,故没必要补充进一步的证据。然而,这些因素并不妨碍出于自己的因素而可允许的分离,如前所述(252-254节),以及找情妇(对此,我们将在第二部分予以讨论)。


圣爱与圣智 #367

367.⑷通过这些最

367.⑷通过这些最初成分,生命从每个部分而存在于整体中,从整体而存在于每个部分中。原因在于,包括脑和身体的整体,最初仅由从其在脑里面的最初成分发出的纤维构成。它没有其它起点,这一点从刚才的说明(366节)明显可知。因此,整体由一切部分产生。生命通过这些最初成分,从整体而存在于每个部分中,因为整体给每个部分供应它的份额和需求,由此使它成为整体的一部分。总之,整体由各个部分产生,各个部分则依赖于整体。这种相互关系和由此而来的结合是存在的,这从人体里面的许多事物清楚看出来。因为其中的情形与一座城市或一个国家是一样的;整体由作为其部分的人民形成,部分或人民则依赖于整体。凡有某种结构的事物,尤其人里面的一切事物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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