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76.⑸尽管如此,世上的婚姻状态仍要延续到某个配偶生命的结束。引证这一点是为了让理性理解以下观点是必要、有用和正确的:即便在婚姻之爱并非纯正的地方,也要信奉这爱,并使它看似纯正。如果所步入的婚姻并没有承诺要持续到某方生命的结束,而是可以随意终止,那是另一回事了。以色列人就是这种情况,他们声称自己有休妻的自由,无论什么缘故。这一点从马太福音中的这段经文清楚看出来:
有法利赛人对耶稣说,人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耶稣回答说,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是不可以的。他们反驳说,摩西吩咐他们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门徒说,人和妻子既是这样,倒不如不娶。(马太福音19:3-10)
因此,既然婚约是终生的约定,那么可知,夫妻之间表面的爱情和友谊是有必要的。婚姻一旦缔结,就必须维持到在世生命的结束;这个原则是基于神性律法,并因基于神性律法,故也出于理性法(rational law),因而出于世间法(civil law)。这个原则之所以基于神性律法,是因为该律法声明:休妻另娶若非为了淫乱的缘故,是不合法的,如前所述。这个原则之所以出于理性法,是因为理性法建立在属灵律法的基础上,而神性律法与理性法为一。凭后者与前者合在一起的光,或通过在神性律法之光中考虑理性法,可以看出,如果死亡之前丈夫随意休妻,就会造成大量灾难和社会问题。这些灾难和社会问题可从前面的记事(103-114节)在某种程度上看出来,其中来自九个国家的人就讨论了婚姻之爱的源头,故没必要补充进一步的证据。然而,这些因素并不妨碍出于自己的因素而可允许的分离,如前所述(252-254节),以及找情妇(对此,我们将在第二部分予以讨论)。
341.⑷那些为恶用的事物是由来自地狱的流注,在凡有相对应的那类元素存在的地方产生的。对应于恶用,也就是对应于有毒植物和有害动物的东西,是那些腐尸、腐烂、粪便、粪质、变质和尿一样的物质。因此,哪里有这些东西,哪里就会滋生上面所提到的那类草本和有害生物;在热带地区,像大型的类似生物,如蛇、蜥蜴、鳄鱼、蝎子、大鼠小鼠等等。众所周知,沼泽、死水塘、粪堆、恶臭的泥塘就充满这类生物;还有,有毒的飞虫像云一样弥漫在空气中,有毒的害虫像军队一样在地上行进,吞食草本植物,直至根部。
有一次,我在园子里观察到,在三、四英尺立方的空间里,几乎所有尘土都变成了细小的飞虫;当我用棍子搅动时,它们像雾一样升起。仅从这个观察就明显看出,腐肉和腐烂的物质与这些有毒无用的害虫是一致的,两者是同质的。这一点从原因看得更清楚,即:同样难闻的气味和恶臭就存在于地狱中,在那里也会看到这类害虫。这些地狱也因此而得名,有的被称为“尸狱”,有的被称为“粪狱”,有的被称为“尿狱”等等。然而,所有这些地狱都被密封,以免这些蒸汽从那里散发出来。因为当新来的魔鬼进入,它们被稍稍打开时,这些地狱就会引起呕吐,造成头痛,同时有毒的地狱还会导致昏厥。就连那里的尘土也具有同样的性质,因此它在那里被称为受诅咒的尘土。由此明显可知,哪里有这种恶臭,哪里就有这类有害生物,因为两者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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