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76.⑸尽管如此,世上的婚姻状态仍要延续到某个配偶生命的结束。引证这一点是为了让理性理解以下观点是必要、有用和正确的:即便在婚姻之爱并非纯正的地方,也要信奉这爱,并使它看似纯正。如果所步入的婚姻并没有承诺要持续到某方生命的结束,而是可以随意终止,那是另一回事了。以色列人就是这种情况,他们声称自己有休妻的自由,无论什么缘故。这一点从马太福音中的这段经文清楚看出来:
有法利赛人对耶稣说,人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耶稣回答说,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是不可以的。他们反驳说,摩西吩咐他们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门徒说,人和妻子既是这样,倒不如不娶。(马太福音19:3-10)
因此,既然婚约是终生的约定,那么可知,夫妻之间表面的爱情和友谊是有必要的。婚姻一旦缔结,就必须维持到在世生命的结束;这个原则是基于神性律法,并因基于神性律法,故也出于理性法(rational law),因而出于世间法(civil law)。这个原则之所以基于神性律法,是因为该律法声明:休妻另娶若非为了淫乱的缘故,是不合法的,如前所述。这个原则之所以出于理性法,是因为理性法建立在属灵律法的基础上,而神性律法与理性法为一。凭后者与前者合在一起的光,或通过在神性律法之光中考虑理性法,可以看出,如果死亡之前丈夫随意休妻,就会造成大量灾难和社会问题。这些灾难和社会问题可从前面的记事(103-114节)在某种程度上看出来,其中来自九个国家的人就讨论了婚姻之爱的源头,故没必要补充进一步的证据。然而,这些因素并不妨碍出于自己的因素而可允许的分离,如前所述(252-254节),以及找情妇(对此,我们将在第二部分予以讨论)。
22.神-人里面的无限事物是有区别的一体,这一点可在人里面,如透过一面镜子般看出来。如前所述,人里面有许多,甚至无数事物;但人仍感觉它们如同一个。凭感觉,他对自己的脑、心、肺、肝、脾、胰一无所知,同样对眼、耳、舌、胃、生殖器,以及其余器官里面的无数事物一无所知。正因他无法凭感觉知道这些事物,所以在他自己看来,他如同一个整体。原因在于,所有这些都处于这样一个形式,以致一无所缺;因为它是从神-人那里接受生命的一个形式(如4—6节所示)。处于这种形式的所有事物的秩序和关联造成的感觉和由此而来的观念是:它们似乎没有那么多,也并非不计其数,而是一个。由此可以推断,在人里面似乎构成一体的许多、甚至无数事物在真正的人,也就是神里面是有区别的一体,甚至是区别最为显著的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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