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婚姻之爱 #276

276.⑸尽管如此,

276.⑸尽管如此,世上的婚姻状态仍要延续到某个配偶生命的结束。引证这一点是为了让理性理解以下观点是必要、有用和正确的:即便在婚姻之爱并非纯正的地方,也要信奉这爱,并使它看似纯正。如果所步入的婚姻并没有承诺要持续到某方生命的结束,而是可以随意终止,那是另一回事了。以色列人就是这种情况,他们声称自己有休妻的自由,无论什么缘故。这一点从马太福音中的这段经文清楚看出来:

有法利赛人对耶稣说,人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耶稣回答说,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是不可以的。他们反驳说,摩西吩咐他们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门徒说,人和妻子既是这样,倒不如不娶。(马太福音19:3-10

因此,既然婚约是终生的约定,那么可知,夫妻之间表面的爱情和友谊是有必要的。婚姻一旦缔结,就必须维持到在世生命的结束;这个原则是基于神性律法,并因基于神性律法,故也出于理性法(rational law),因而出于世间法(civil law)。这个原则之所以基于神性律法,是因为该律法声明:休妻另娶若非为了淫乱的缘故,是不合法的,如前所述。这个原则之所以出于理性法,是因为理性法建立在属灵律法的基础上,而神性律法与理性法为一。凭后者与前者合在一起的光,或通过在神性律法之光中考虑理性法,可以看出,如果死亡之前丈夫随意休妻,就会造成大量灾难和社会问题。这些灾难和社会问题可从前面的记事(103-114节)在某种程度上看出来,其中来自九个国家的人就讨论了婚姻之爱的源头,故没必要补充进一步的证据。然而,这些因素并不妨碍出于自己的因素而可允许的分离,如前所述(252-254节),以及找情妇(对此,我们将在第二部分予以讨论)。


圣爱与圣智 #174

174.关于被称为以

174.关于被称为以太和空气的大气,它们在这两个世界,即灵界和自然界都差不多;唯一不同的是,它们在灵界是属灵的,在自然界是属世的。前者之所以属灵,是因为它们由灵界太阳产生,而灵界太阳是主的神性之爱和神性智慧的首先发出;它们从主接受系爱的神性之火和系智慧的神性之光在自己里面,并将这两者带到天使所住的天堂,使灵界太阳存在于那里的最大和最小事物中。属灵大气是离散物质,或由灵界太阳所产生的最基本形式。由于这些大气各自单独接受灵界太阳,所以这太阳的火被分散到众多相应的物质和形式中,可以说被它们包裹,并通过包裹而缓和,从而变成最终适合天堂天使和天堂之下的灵人之爱的热。这太阳的光同样如此。在这方面,属世大气和属灵大气很相似,也是独立的物质,或由自然界的太阳所产生的最基本形式;这些大气也各自单独接受太阳,将它的火储存在自己里面,并缓和之,然后以热的形式将其带到世人所住的大地。它的光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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