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76.⑸尽管如此,世上的婚姻状态仍要延续到某个配偶生命的结束。引证这一点是为了让理性理解以下观点是必要、有用和正确的:即便在婚姻之爱并非纯正的地方,也要信奉这爱,并使它看似纯正。如果所步入的婚姻并没有承诺要持续到某方生命的结束,而是可以随意终止,那是另一回事了。以色列人就是这种情况,他们声称自己有休妻的自由,无论什么缘故。这一点从马太福音中的这段经文清楚看出来:
有法利赛人对耶稣说,人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耶稣回答说,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是不可以的。他们反驳说,摩西吩咐他们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门徒说,人和妻子既是这样,倒不如不娶。(马太福音19:3-10)
因此,既然婚约是终生的约定,那么可知,夫妻之间表面的爱情和友谊是有必要的。婚姻一旦缔结,就必须维持到在世生命的结束;这个原则是基于神性律法,并因基于神性律法,故也出于理性法(rational law),因而出于世间法(civil law)。这个原则之所以基于神性律法,是因为该律法声明:休妻另娶若非为了淫乱的缘故,是不合法的,如前所述。这个原则之所以出于理性法,是因为理性法建立在属灵律法的基础上,而神性律法与理性法为一。凭后者与前者合在一起的光,或通过在神性律法之光中考虑理性法,可以看出,如果死亡之前丈夫随意休妻,就会造成大量灾难和社会问题。这些灾难和社会问题可从前面的记事(103-114节)在某种程度上看出来,其中来自九个国家的人就讨论了婚姻之爱的源头,故没必要补充进一步的证据。然而,这些因素并不妨碍出于自己的因素而可允许的分离,如前所述(252-254节),以及找情妇(对此,我们将在第二部分予以讨论)。
156.不能说宇宙及其万物的创造是从空间到空间,或从时间到时间,因而是循序渐进进行的,而是从永恒和无限进行的;不是从时间的永恒,因为这种事物并不存在,而是从没有时间的永恒,因为这与神性是一样的;也不是从空间的无限,因为这种事物同样不存在,而是从没有空间的无限,这与神性也是一样的。我知道,这些概念超出了属世之光中的思想观念,但并未超出属灵之光中的思想观念,因为后者没有空间或时间的概念在里面。事实上,它们也并未完全超出属世之光中的观念;因为当说到空间的无限是不可能的时,谁都能凭理性赞同这一点。永恒也一样,因为这是时间的无限。如果你说“直到永恒”,从时间的角度可以理解;不过,如果说“自永恒”就无法理解了,除非剔除时间观念。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