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灵魂与身体的相互作用 #11

九、属灵之物穿上属世

九、属灵之物穿上属世之物,就像一个人穿上衣服一样

ISB11.众所周知,每一个运作里面都有一个主动者和一个被动者;没有任何事物能唯独从一个主动者产生,也没有任何事物能唯独从一个被动者产生。属灵之物和属世之物也是如此;属灵之物因是一种活的力量,故是主动的,属世之物因是一种死的力量,故是被动的。由此可知,凡从开始就存在于这个太阳世界中,后来时时刻刻存在之物都通过属世之物从属灵之物存在,不仅动物王国的臣民是这样,植物王国的臣民也是这样。

还有一个类似的事实也是众所周知的,即:所产生的每个结果里面都有一个主因和一个工具因;当任何事情完成时,这两者就显为一,尽管它们明显为二;因此,这也是智慧的准则之一,即:主因和工具因一起构成一个原因;属灵之物和属世之物也是如此。这两者在产生结果中之所以显为一,是因为属灵之物在属世之物里面,如同肌纤维在肌肉里面,血液在动脉里面,或思维在言语里面,情感在声音里面;它通过属世之物使自己被感觉到。从这些事(尽管到这里还是像透过格子一样模糊)明显可知,属灵之物穿上属世之物,就像一个人穿上衣服一样。

灵魂所穿的有机身体在此好比一件衣服,因为它穿在灵魂身上;当灵魂因(肉体)死亡而从自然界迁到它自己的灵界时,它也会脱去肉体,把它当作空壳或旧衣一样扔掉。此外,肉体像衣服一样会变旧;但灵魂不会,因为它是一种属灵物质,属灵物质与自然界的变化毫无共同之处;自然界的变化会从开始发展到结束,并在规定时间终结。那些不将身体视为灵魂的衣服或遮盖物,认为它本身是死的,只是适应去接受通过灵魂从神流入的生命原力之人,不可避免地从谬误中得出以下结论:灵魂凭自己活着,身体也凭自己活着,两者的生命之间存在一种前定和谐或预定和谐;甚至灵魂的生命流入身体的生命,或身体的生命流入灵魂的生命;因此,他们以为流注要么是属灵的,要么是属世的;然而,一切受造物都证明了这样一个真理:在后之物不从自身行动,而是从在先之物行动,它从在先之物发出;因此,这在先之物也不从自身,而是从更在先之物行动;因此,一切事物都从一个从自身行动的首先者,因而从神行动。此外,生命唯有一个,这生命不能被造,但非常有能力流入适合接受它的有机组织形式。这些形式就是受造宇宙中的一切事物,无论总体还是细节。

许多人以为灵魂就是生命,因此,一个人因从灵魂活着,故从自己的生命,因而从他自己活着,所以不是靠来自神的一种生命流注活着。但这些人不可避免地系上一种谬误的戈耳迪之结,并将其心智的一切判断都卷进这结里面,结果只会导致在属灵事物上的疯狂;或他们建造了一个迷宫,心智无论通过什么样的推理路线,都永远无法沿原路返回,把自己从中解救出来;他们实际上还让自己可以说下入地下洞穴,在那里住在永远的黑暗之中。

因为这种信念会生发出无数谬误,其中每一个都是可怕的,如:神将自己灌输并转录到人里面,因此每个人都是一个凭自己活着的神,因此他从自己行善、有智慧;同样,他拥有在自己里面的信和仁,因而从他自己,而不是从神获得它们;此外还有诸如流行在地狱里的人当中的许多可怕信念;地狱里的人在世时就相信自然界凭自己的活动活着或产生生命。当这些人仰望天堂时,天堂之光在他们看来就是一片漆黑。

我曾从天上听见有人声说,人里面若有一丝生命火花是他自己的,不属于他里面的神,就不会有天堂和其中的一切,因而不会有地上的任何教会,进而不会有永生。关于这个主题的详情,可查阅《婚姻之爱》一书中的记事(132–136节)。

婚姻之爱 #462

第20章 找情妇或

第20章 找情妇或纳妾

462.上一章(淫行)也提到了找情人,意思是一个未婚男子与一个女人的私通。我们所说的找情妇或纳妾是指一个已婚男子与另一个女人的私通。若不对这二者加以区分,人们会混用这两个词,仿佛它们是一个意思,因而是指一回事。然而,它们是两种不同的关系:“找情人”这个术语适合第一种,因为情人是指堕落的女人;而“找情妇或纳妾”这个术语适合第二种,因为情妇或妾是指床上的额外性伴侣。所以,为了区分它们,我们指定“找情人”来表示婚前与一个女人的私通,指定“找情妇或纳妾”来表示婚后与一个女人的私通。

此处论述“找情妇或纳妾”需条理分明,只有条理分明,才能一方面揭示婚姻的性质,另一方面揭示通奸的性质。婚姻与通奸是对立面,这在前面有关它们对立的那一章(18章)已经先说明了。至于它们的对立何等之大,以及对立的性质,这只能凭它们之间的中间状态来理解,其中,“找情妇或纳妾”就是一个中间状态。不过,“找情妇或纳妾”有两种方式,必须先把这两种方式彻底区分开,所以和前几章一样,本章也要分为如下若干节:

⑴找情妇或纳妾有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彼此截然不同,一种与妻子联结,一种与妻子分离。

⑵对基督徒来说,与妻子联结的找情妇或纳妾是完全不合法的、可憎的。

⑶它是在基督教界被定罪并逐出的一夫多妻。

⑷它是摧毁婚姻原则,即基督徒生命珍宝的淫乱。

⑸与妻子分离的找情妇或纳妾若出于合法、正当、纯正重大的理由,就不是违法的。

⑹找情妇或纳妾的合法理由和离婚的合法理由是一样的,只是妻子仍留在家中。

⑺找情妇或纳妾的正当理由和分床的正当理由是一样的。

⑻找情妇或纳妾的重大理由既有纯正的,也有不纯正的。

⑼重大理由若基于公义,就是纯正的。

⑽重大理由若非基于公义,即便表面看似公义,也是不纯正的。

⑾出于合法、正当、纯正重大理由找情妇或纳妾的男人有可能同时拥有婚姻之爱。

⑿在与情妇或妾的关系存续期间,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不合法的。

现逐一解读上述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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