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II.如今被说成是先于信仰、随后是福音安慰的悔罪,不是悔改
512.改革宗基督教界教导说,有一种他们称之为悔罪的焦虑、痛苦和恐惧会临到即将重生的人。在这些人身上,它先于信仰,随后是福音的安慰。他们声称,这些人身上的这种悔罪源于对神的公义愤怒和随之而来的永恒诅咒的惧怕;由于亚当的罪和由此产生的人向恶的倾向,这永恒的诅咒粘附在每个人身上,或说是每个人所固有的。他们说,没有这种悔罪,将主救主的功德和公义归算给人的信仰就不会被赐予;但那些获得这种信仰的人会得到福音的安慰,这安慰就是,他们无需自己的任何合作就会称义,也就是说,被更新、重生和成圣,因而从诅咒的状态转到永恒幸福的状态,即永生。但关于这种悔罪,接下来要考虑几个问题:(1)它是悔改吗?(2)它有什么价值吗?(3)它真的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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