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812.启19:7.“让我们欢乐鼓舞,让我们将荣耀归给祂,因为羔羊的婚期到了”表示灵魂和内心的喜乐,因而对主的荣耀,因为从现在开始或从今以后,主与教会的完全婚姻是可能的。“欢乐鼓舞”表示灵魂和内心的喜乐。灵魂的喜乐是理解力的喜乐,或出于信之真理的喜乐;内心的喜乐是意愿的喜乐,或出于爱之良善的喜乐。经上提到这两者,是因为在圣言的每个细节里面的真理与良善的婚姻,如前所述(AR 373, 689节)。“将荣耀归给祂”表示承认和称谢一切真理都来自主(AR 629节),以及承认主是天地之神(AR 693节),故在此表示荣耀,因为这涉及这两者,即这两个承认。“因为羔羊的婚期到了”表示因为从现在开始,或从今以后,主与教会的完全婚姻是可能的。所表示的可能是这一点,故经上说“羔羊”;“羔羊”是指神性人身方面的主(AR 269, 291节)。
当主的人身被承认是神性时,主与教会的完全婚姻才有可能,这几乎是显而易见的,无需解释;因为在改革宗的基督教界,众所周知,教会因主与它的婚姻而为一个教会;事实上,主被称为葡萄园的主,教会是葡萄园;主也被为新郎和丈夫,而教会被称为新妇和妻子。主被称为新郎,教会被称为新妇(可参看AR 797节)。显然,当主的人身被承认是神性时,主与教会的完全婚姻才有可能;因为那时,父神与祂被承认为一,如同灵魂与身体为一。当承认这一点时,就不是为了子而靠近父;但那时,主自己被靠近,父神通过祂被靠近;因为父在主里面,如同灵魂在身体里面,如前所述。在主的人身被承认是神性之前,主与教会的确有一个婚姻;但这婚姻只在那些靠近主,思想祂的神性,根本没有思想祂的人身是不是神性的人里面。在信仰上内心简单的人会这样做;而学识渊博的人很少有这样做的。此外,一个妻子不能有三个丈夫,一个身体也不能有三个灵魂;因此,除非承认一位神,三位一体在祂里面,并且这位神就是主,否则没有婚姻。
从这时候起,该婚姻才有可能发生,因为直到在灵界,巴比伦人通过最后的审判被分离之后,这种婚姻才完全可能;那些信奉唯信的非利士人或改革宗信徒,也是如此;由于前面论述了他们的分离,所以我们说:“从现在开始或从今以后。”教会与主有一个婚姻,这一点可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马太福音:
耶稣说,新郎和婚礼之子同在的时候,他们不能哀恸。(马太福音9:15; 马可福音2:19)
又:
天国好比一个人,就是一个王为他儿子办婚筵,就打发仆人去,请人来赴婚筵。(马太福音22:1-14)
又:
天国好比十个童女,出去迎接新郎;其中五个准备好了,与新郎一起去赴婚筵。(马太福音25:1-12)
此处,主是指祂自己,这一点从接下来第13节经文明显看出来,在那里,祂说:
你们要警醒,因为人子来的那日子,那时辰,你们不知道。(马太福音25:13)
另一处:
你们腰里要束上带,蜡烛也要发光,自己好像仆人等候主人从婚筵上回来。(路加福音12:35, 36)
976.“你给他们血喝”表示因此,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这从“喝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喝血”是指吸收或接受虚假,因为“血”表示被歪曲的真理,“喝”表示吸收或接受。由于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所以此处“喝血”表示处于邪恶之虚假。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因为邪恶歪曲真理。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在此被归因于主;因为经上说“你给他们血喝”,好像是主出于复仇这么做的,尽管主从不因人向祂所行的邪恶而报仇。这清楚表明,内义就隐藏在这些话里面,当字义,也就是表面真理的意义被脱去时,这内义就显现出来。当字义被脱去时,灵义就显现,也就是说,主没有给他们血喝,而是人给自己血喝;换句话说,人因他所处的邪恶而歪曲了圣言,因此,他处于邪恶之虚假。
(关于第五诫续)
为证实前面所说的,以法官为例:所有因热爱审判的职能是为了从判决中获利,而不是为了对自己国家的功用而将正义变成贪赃枉法的法官都是盗贼,他们的判决是盗窃。同样,如果他们根据友情和偏袒来审判,那么这些判决也是盗窃,因为友情和偏袒也是好处和利益。只要这些东西被视为目的,审判被视为达到目的的手段,那么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邪恶,就是圣言中的恶行,不行公平和公义,侵害穷人、穷乏人、孤儿、寡妇和无辜者权益的意思。事实上,即便他们行公义,却视利益为目的,他们的确做了善行,但就他们而言,这不是良善;因为公义,也就是神性,对他们来说是一种手段,这种利益是目的;被视为目的东西就是一切,或全部中的全部,而成为手段的东西什么都不是,除非它服务于目的。因此,死后,这些法官继续既爱公义,又爱不公义,作为盗贼被判下地狱。我根据我所看到的这样说。他们就是那些避免邪恶不是因为它们是罪,只是因为他们害怕世间法律的惩罚,害怕失去名声、荣誉和职位,由此失去利益的法官。
而那些避开邪恶是因为邪恶是罪,避开它们是因为它们违背神性律法,因而违背神的法官则不然。这些法官视公义为目的,将其作为神性来崇敬、珍视和热爱。可以说,他们在公义中看到神,因为一切公义,就像一切良善和真理一样,都来自神。他们总是将公义与公平,公平与公义联在一起,知道公义若要成为公义,就必属于公平,公平若要成为公平,就必属于公义,就像真理属于良善,良善属于真理一样。由于这些法官视公义为自己的目的,所以对他们来说,给予判决就是在做善行。然而,就他们而言,这些作为,也就是判决,照着他们的判决或多或少关注友情、偏袒或利益,也照着它们里面或多或少为了公众利益,也就是说,为了让公义可以在同胞当中掌权,让那些依法生活的人可以拥有安全而对公义的爱而或多或少是良善。这些法官在与他们的作为相一致的程度上而拥有永生;因为他们受审判,就像他们自己审判人一样。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