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786.启18:17, 18.“所有船主,所有乘船的和水手们,连所有靠海为业的”表示那些被称为平信徒的人,无论那些级别较高或尊严较大的人,还是那些级别较低或尊严较小的人,甚至直到普通民众,就是那些依附于这种宗教说服,热爱并亲吻它,或从心里承认和崇敬它的人。启18:9-16论述了神职人员,他们凭这种宗教说服处于统治地位,并行使主的神性权威,利用它赚得世界。现在论述的是那些没有处于任何事工的秩序,却仍热爱并亲吻这种宗教说服,从心里承认和崇敬它,被称为平信徒的人。“所有船主”是指他们当中级别最高的人,即皇帝、君王、公爵和王子。“所有乘船的”是指那些在或大或小程度上处于各种职能的人。“水手们”是指级别最低的人,他们被称为普通民众。“所有靠海为业的”是指总体上所有依附于这种宗教说服,热爱并亲吻它,或从心里承认和崇敬它的人。
此处指的是所有这些人,这一点从灵义上的一系列事物,以及“船主”、“乘船的”、“水手”和“靠海为业的”的含义明显可知。“船主”(或“掌舵的”)、“乘船的”和“水手们”只能是指那些为前面被称为“货物”的事物,就是他们收入宝库的东西,以及财产做出贡献,又接受作为功德的祝福和宣福为回报,以及为自己的灵魂所渴望的其它类似东西的人。当所指的是这些人时,很明显,“所有船主”是指他们当中级别最高的人;“所有乘船的”是指所有处于从属地位的人;“水手们”是指级别最低的人。“船”是指属灵的货物,即真理和良善的知识或认知(可参看AR 406节);此处的货物是属世的货物;按他们所想的,作为回报,他们会得到属灵事物。“所有靠海为业的”之所以是指所有热爱并亲吻这种宗教说服,或从心里承认和崇敬它的人,无论他们是谁,是因为“海”表示这种宗教说服;事实上,“海”表示教会的外在(参看AR 238, 290, 403-405, 470, 565b, 659, 661节);这种宗教说服是纯外在的。以赛亚书中的这些话表示类似事物:
耶和华你们的救赎主,以色列的圣者如此说,因你们的缘故,我已经打发人到巴别去,丢弃她一切的门闩,他们的哭喊声在船上;耶和华如此说,我在海中开道,在大水中开路。(以赛亚书43:14, 16)
经上说“他们的哭喊声在船上”,就像此处经上说“(他们)都远远地站着,(从船上)喊着说”一样。同样,在以西结书:
因掌舵者的呼声,郊野就必震动,所有划桨的,就是所有水手和在海上掌舵的,都必下船,他们必为你痛哭。(以西结书27:28-30)
但这话论及推罗的毁灭,推罗表示真理和良善的知识或认知方面的教会。
然而,要知道,此处所指的,只是那些热爱并亲吻这种宗教说服,从心里承认和崇敬它的人。而那些属于同一宗教说服,因在其中出生并长大而的确承认它,但对他们为篡夺神性敬拜,占有世上所有人的一切财产所用的狡猾把戏、所设的网罗陷阱一无所知,仍出于诚实的心行善,并把目光转向主的人,死后则来到幸福的人当中;因为一旦在那里被教导,他们就接受真理,拒绝崇拜教皇、祈求圣徒,承认主是天地之神,并被提到天堂,成为天使。因此,灵界也有这些人的许多天堂社群,管理这些社群的,是那些以同样的方式生活的尊贵人。我得以看到,在管理这些社群的人当中,有些人甚至曾是皇帝、君王、公爵和王子;他们的确承认教皇是教会的最高管理者,但不承认教皇是主的代牧;他们同样承认一些教皇诏书,但却视圣言为神圣,并在行政管理中行事公正。关于这些人,可参看《最后的审判(续)》(58-60节)中根据亲身经历所报告的内容。
1025.“众山也不见了”表示不再有任何爱之良善。这从“山”的含义清楚可知,“山”是指爱之良善方面的教会(对此,参看AE 405, 510, 850a节)。“山”之所以表示爱之良善方面的教会,是因为“地”表示教会,而在灵界,那些处于对主之爱的天使都住在山地上。因此,“山”表示对主之爱的良善方面的教会。在灵界,这些天使都住在山上,因为他们是内层天使;在灵界,内层事物对应于高层事物,也实际上变成高层事物。这就是为何主因在至内层而被称为“至高者”,经上说祂“住在至高处”。
(关于总体上的诫命续)
从下面的概要解释可以进一步看出十诫的这三层意义是何性质:
第一诫,即“除我以外不可拜别神”在属灵-道德的意义上涉及不可拜其它任何事物或任何人为神性;不可拜其它任何事物,也就是说不可通过将某种神性事物本身归于自然而拜自然;也不可拜其他任何人,也就是主的任何牧师或任何圣徒。它在属天-属灵的意义上涉及要承认唯一的神,而不是像古人和如今的一些异教徒那样照其品质而承认多神,也不是像如今立了一个创造的神,一个救赎的神和一个光照的神的基督徒那样照各自的作为而承认三个神。
这条诫命在神性-属天的意义上涉及唯独承认并敬拜主,三位一体在祂里面,即:父所指的来自永恒的神性本身;神的儿子所指的生在时间中的神性人身,圣灵所指的从这两者发出的神性。这些是按次序排列的第一诫的三层意义。从以其三重意义来看待的这条诫命清楚可知,它以概括的形式包含和囊括了关于本质上的神性的一切。
第二条诫命,即“不可亵渎神的名”,在其三层意义上包含和囊括了关于品质上的神性的一切,因为“神的名”表示神的品质。在其第一层或首要意义上,神的名是指圣言,取自圣言的教义,以及基于教义的口唇和生活的敬拜;在其第二层意义上,它是指主在地上的国度和主在天上的国度;在其第三层意义,它是指主的神性人身,因为这人身是神性本身的品质。主的神性人身在至高意义上就是神的名(可参看AE 224节)。其余的诫命同样有适合三层天堂的三层内义。主若愿意,我们将在别处论述这些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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