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揭秘启示录 #744

744.“那些与羔羊

744.“那些与羔羊同在的人被呼召、拣选,并且是忠信的”表示那些唯独靠近并敬拜主的人是进入天堂的人,无论那些处于教会外在的人,还是那些处于教会内在和至内在的人。“那些与羔羊同在的人”表示那些靠近主的人,因为这些人与主同在。“被呼召、拣选,并且是忠信的”表示那些处于教会的外在、内在和至内在的人;他们因在主里面而进入天堂。事实上,“被呼召的”是指所有人,因为所有人都被呼召;但“与主同在的被呼召的”是指那些在天上与主同在的人,正如与新郎同在婚礼上的所有人被呼召一样。“被拣选的”不是说一些人因预定而被拣选,而是说那些与主同在的人被如此呼召。“忠信的”是指那些拥有对主之信的人。
他们是那些处于教会的外在、内在和至内在的人,因为主的教会和天堂一样,分为三个层级。那些处于教会外在的人在最低层级,那些处于教会内在的人在第二层级,那些处于教会至内在的人在第三层级。经上说,那些与主同在、处于教会外在的人是“被呼召的”;那些处于教会内在的人是“被拣选的”;那些处于教会至内在的人是“忠信的”;因为他们在圣言中就是被如此称呼的;在圣言中,经上说,“雅各”是“被呼召的”,“以色列”是“被拣选的”;因为在那里,“雅各”是指那些处于教会外在的人,“以色列”是指那些处于教会内在的人。经上在此之所以说“那些与羔羊同在的人被呼召、拣选,并且是忠信的”,是因为前面经上说“他们必与羔羊争战,羔羊必胜过他们”;好叫他们知道,主所战胜,也就是通过圣言所说服的那些人与主同在天堂;各人照着接受,有的在最低层天堂,有的在第二层天堂,有的在第三层天堂。

诠释启示录 #683

683.“说,世上的

683.“说,世上的国成了我们主和主基督的”表示当恶人与善人分离,从主发出的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被清晰接受时,天上和地上的一切事物都服从主。这从“世上的国”、“主和主基督”的含义清楚可知:当成了主的时,“世上的国”是指从主发出的神性以爱和信被接受(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主和主基督”是指神性之爱的神性良善和从这爱发出的神性真理方面的主。下文会看到,主凭神性良善而被称为“主”,凭神性真理而被称为“基督”。
“主的国”表示对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的接受,因而在那些接受的人那里,这一点可从以下事实清楚看出来:主通过从祂发出、通常被称为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之物,同样通过公义和公平,以及爱和信在天堂天使和教会之人中间掌权。主正是通过这些掌权;因此,严格来说,它们才是主在那些接受它们之人那里的国。当这些在天使和世人那里掌权时,就是主自己掌权,因为从祂发出的事物就是祂自己。天堂里的主正是发出的神性。
诚然,主不仅掌管那些接受来自祂的属天和属灵的神性事物的人,还掌管那些不接受的人,如地狱里的所有人;然而,不能说主的国在地狱,因为那里的人完全不愿意被发出的神性并照其秩序的律法管理;事实上,他们否认主,转身离开祂;然而,主仍掌管他们,但不是作为祂国度的臣民和公民,而是作为顽固和叛逆的人来掌管,约束他们,好使他们不互相行恶,尤其不向那些属于主国度的人行恶。
主的国就是从祂发出并被接受之物,这一点可从圣言中提到主国的经文清楚看出来,如在主祷文:
愿你的国降临;愿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马太福音6:10)
此处“国”明显表示对从主发出的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的接受,主在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中与天堂天使和教会之人在一起,因为经上补充说“愿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当这些以内心和灵魂,也就是以爱和信被接受时,神的旨意就成就了。
在别处:
你们要先求天国和祂的义,这一切都要加给你们了。(马太福音6:33)
“天国”在灵义上表示神性真理,“义”表示神性良善,故经上说:“你们要先求天国和祂的义。”但在至高意义上,“天国”表示主,因为祂是其国度的全部,“义”在至高意义上表示主的功德。由于被主掌管的人只渴望和热爱诸如属于主的那类事物,所以在他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他永远被引向幸福;这就是为何经上说“这一切都要加给他了”,意思是,倾向于拯救他的一切,都必照着他的心愿成就。
由于天堂凭对来自主的神性真理的接受而为天堂,教会同样如此,所以在一般意义上,天堂和教会由“神的国”和“天国”来表示;因此,在马太福音,那些接受神性真理的人被主称为“天国之子”:
田地就是世界,种就是天国之子,稗子就是那恶者之子。(马太福音13:38)
很明显,“天国之子”表示那些接受神性真理的人,因为经上说“种就是天国之子,稗子就是那恶者之子”,“种”表示神性真理,“稗子”表示地狱的虚假;这些人被称为“(儿)子”,是因为就圣言的灵义而言,“儿子”表示真理,在反面意义上表示虚假(参看AE 166节)。
此外,“神的国”表示来自良善的真理方面的教会,以及天堂(可参看AE 48节);在人那里的“神的国”表示从主处于来自良善的真理,因而处于智慧,随之处于抵制虚假和邪恶的能力;因此,“掌权”唯独属于主(也可参看AE 33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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