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720.启17:2.“地上的诸王与她行淫”表示它已经玷污了来自圣言的教会的真理和良善。“行淫”表示歪曲和玷污真理,如前所述(AR 719节);“地上的诸王”表示来自圣言的教会真理,“王”表示源于良善的真理,“地”表示教会。“王”表示那些处于来自主的源于良善的真理之人,因此抽象地说,表示源于良善的真理(可参看AR 20, 664节),在此表示那些被玷污和亵渎的真理。经上说“地上的诸王”与大淫妇行淫,就好像是“地上的诸王”所表示的来自圣言的教会真理这么做的;但这符合字义上的圣言的风格,在圣言的字义上,来自人及其邪恶的东西被归于神和来自祂的神性事物,包括圣言的真理,如前面频繁所述。因此,真正的意义,即灵义是,这种宗教说服玷污,事实上亵渎来自圣言的教会真理。人若不知道圣言的灵义,很容易被误导,以为“地上的诸王”是指地上的君王,而事实上,所指的,不是君王,而是源于良善的真理,在反面意义上是源于邪恶的虚假。
为了更清楚地表明,“地上的君王”只是指教会的真理或虚假,“君王的淫行”是指来自圣言的教会真理被歪曲、玷污和亵渎,我们要从启示录和但以理书中引用一些经文,凡能反思的人,都可以从中看到,所指的不是君王或国王,这些经文是:
耶稣基督使我们作王和祭司。(启示录1:6)
又叫我们成为君王和祭司,归于我们的神;我们要在地上掌权。(启示录5:10)
你们可以吃君王的肉,千夫长的肉,马和骑马者的肉。(启示录19:18)
朱红色兽的七头就是七座山。又是七位王;五位已经倾倒了,一位还在;那兽是第八位王,和那七位同列。(启示录17:9-11)
那十角就是十王,他们还没有得国。(启示录17:12)
经上还说,如此处:
地上的列王素来与淫妇行淫一同奢华生活。(启示录18:3, 9)
凡能反思的人,谁看不出这里的“王”不是指君王?在但以理书中,经上说了同样的话;如“多毛的公山羊”就是希腊王:
两眼之间的大角,就是头一王;犯法的人贯满的时候,必有一王兴起,脸上刚硬,能懂诡计。(但以理书8:21, 23)
又:
从海中上来的这四个兽就是四王,将要从地上兴起,第四个兽的十角就是十王,在他们之后又兴起一王,他必制伏三王。(但以理书7:17, 24)
同样:
南方王和北方王彼此争战;南方王差他的女儿去北方王那里;北方王自高自大,攻击神,承认外邦神;凡承认那神的人,他必用金,银,宝石和可爱之物敬奉,使他们管辖许多人,又分地给他们作为报偿;他必在诸海之间和荣美的圣山周围设立他会幕的帐棚;他到了他的结局,等等。(但以理书11章)
“南方王”表示那些处于真理之人的国度或教会,“北方王”表示那些处于虚假之人的国度或教会;因为这是关于将要到来的教会的预言,表明它们在开始和以后的品质。那些处于来自主的源于良善的真理之人之所以被称为“王”,是因为他们被称为“主的儿子”;他们因被主重生而被称为“从主生的”,以及“继承者”;因为主就是王本身,天堂和教会是祂的国度。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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