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揭秘启示录 #678

678.“就有恶而且

678.“就有恶而且毒的疮”表示对教会的一切良善和真理具有毁灭性的内在邪恶和虚假。“疮”在此只表示邪恶,这邪恶源于遵行这教义之首,即没有律法作为的唯信使人称义并得救的生活;因为它“生在那些有兽印记、拜兽像的人身上”,以此表示这信和照之的生活;因此,“恶而且毒的疮”表示对教会的一切良善和真理具有毁灭性的内在邪恶和虚假。“毒”表示具有毁灭性,因为邪恶只会摧毁良善,虚假只会摧毁真理。“疮”具有这种含义,是因为身体上的疮源于血液的败坏状态,或其它某种内在恶性肿瘤。灵义上所指的疮也是如此,这些“疮”源于欲望及其快乐,它们才是内因。“疮”所表示的邪恶本身外在显得令人快乐,但内在却隐藏着欲望,而这邪恶就源于这些欲望,并由它们构成。
要清楚地知道,人类心智的内层在每个人里面都以相继次序和同步次序存在。它们存在于从心智的高层或在先事物到其低层或在后事物的相继次序中。而在终端,或最后事物中,它们存在于同步次序中,但在这些终端或最后事物中,它们从内层事物到外层事物而存在,就像从一个中心到其周边而存在一样。《圣爱与圣智》(173-281节)一书在论述层级的地方多次说明了这一事实;由此明显可知,终端是一切在先事物的综合体。由此可知,一切邪恶的欲望都以同步次序从内在存在于人在自己里面所感知到的邪恶本身里面,而人在自己里面所感知到的一切邪恶都存在于终端中。因此,当一个人弃绝自己身上的邪恶时,他同时也弃绝了这邪恶的欲望;尽管这不是凭他自己,而是靠着主。人的确能凭自己弃绝邪恶,但不能弃绝邪恶的欲望;因此,当他想通过与邪恶争战而弃绝邪恶时,就必须仰望主;因为主从至内层到终端进行运作,事实上,祂通过人的灵魂进入并洁净他。说这些事是为了让人们知道,“疮”表示出现在终端或末端、源于内在恶意的邪恶。这种事会发生在所有说服自己相信唯信得救的人身上,因此,这些人不反省自己里面的任何邪恶,也不仰望主。
在以下经文中,“疮”和“伤”也表示源于内在邪恶,也就是欲望的终端或末端中的邪恶;以赛亚书:
从脚掌到头顶,没有一处完好;尽是伤口、疤痕与新打的瘀伤,未曾挤净,未曾包扎,也没有用油滋润。(以赛亚书1:6)
诗篇:
我的罪孽高过我的头;因我的愚昧,我的伤口溃烂发臭。(诗篇38:4,5)
以赛亚书:
当耶和华包扎祂百姓的损处,医治他们中风的伤口的日子。(以赛亚书30:26)
申命记:
你若不顺从耶和华的声音,不谨守遵行祂的诫命,耶和华必用埃及人的疮并痔疮、牛皮癣与疥攻击你,在你膝上腿上,从脚掌到头顶,用恶疮击打你,使你无法医治。(申命记28:15, 27, 35)
在埃及,人和牲畜身上起泡带脓的疮(出埃及记9:8-11)并非表示别的;因为在那里所行的神迹表示他们所处的邪恶和虚假。由于犹太民族处于对圣言的亵渎,这由“大麻风”来表示,所以他们不仅肉体上有大麻风,而且衣服、房屋和器具上也有大麻风;麻风病的各种有害症状表示亵渎的种类,它们是:疖子或肿瘤(Tumors)、白疖(white pustules)、红肉(reddenings)、脓疮(abscesses)、火毒(burnings),皮疹(tetter),火斑(scurf)等(利未记13:1–59)。因为犹太民族当中的教会是一个代表性教会,在这个教会中,内在事物以相对应的外在事物来代表。

诠释启示录 #1150

1150.启18:1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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