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671.“穿着洁白光明的细麻衣,胸间束着金带”表示这都是按着圣言的纯粹和真正的真理和良善。“洁白光明的细麻衣”表示纯粹和真正的真理,如稍后所看到的。“胸间束着金带”表示发出同时结合的神性,即神性良善,如前所述(AR 46节)。“穿着和束着”表示出现并存在于它们里面;因为衣服表示披在良善上为衣服的真理(AR 166节);带子或腰带表示按次序和联系将真理和良善维系在一起,或包含在其次序和联系中的真理和良善(AR 46节)。由此明显可知,“天使穿着洁白光明的细麻衣,胸间束着金带”表示纯粹和真正的真理和良善,它们因只来自圣言而表示圣言的真理和良善。
“细麻或亚麻”表示神性真理,这一点可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出埃及记:
亚伦进入会幕,就近祭坛时,要穿细麻布裤子。(出埃及记28:42, 43)
利未记:
亚伦进入圣所时,要穿上细麻布圣内袍,把细麻布裤子穿在肉身上;束细麻布带子,戴细麻布冠冕;这些都是圣衣,他为百姓行赎罪之礼时,要穿上这圣衣。(利未记16:4, 32)
以西结书:
祭司,利未人进内院门时,要穿细麻衣,头上要戴细麻布头巾,腰穿细麻布裤子。(以西结书44:17, 18)
撒母耳记上:
祭司穿细麻布的以弗得。(撒母耳记上22:18)
又:
当撒母耳还是孩子,在耶和华面前供职时,他穿着细麻布的以弗得。(撒母耳记上2:18)
撒母耳记下:
当约柜被抬进大卫城时,大卫穿着细麻布的以弗得。(撒母耳记下6:14)
由此明显可知,为何:主在为门徒洗脚时,腰间束着一块亚麻布,并用这亚麻布擦他们的脚(约翰福音13:4, 5);天使穿着细麻衣出现(但以理书10:5; 以西结书9:2-4, 11; 10:2-7);以及在主的坟墓前所看到的天使出现时,衣服洁白放光(马太福音28:3);量新殿的天使手拿麻绳(以西结书40:3);耶利米为代表教会在真理上的状态,被吩咐:
去买一根麻布带子,把它藏在幼发拉底河边的磐石穴中,后来发现它变坏了。(耶利米书13:1-7)
在以赛亚书,经上也说:
压伤的芦苇,祂不折断,冒烟的亚麻,祂不扑灭,祂必将公平带入真理。(以赛亚书42:3)
在这些地方,“细麻或亚麻”只是指真理。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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