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671.“穿着洁白光明的细麻衣,胸间束着金带”表示这都是按着圣言的纯粹和真正的真理和良善。“洁白光明的细麻衣”表示纯粹和真正的真理,如稍后所看到的。“胸间束着金带”表示发出同时结合的神性,即神性良善,如前所述(AR 46节)。“穿着和束着”表示出现并存在于它们里面;因为衣服表示披在良善上为衣服的真理(AR 166节);带子或腰带表示按次序和联系将真理和良善维系在一起,或包含在其次序和联系中的真理和良善(AR 46节)。由此明显可知,“天使穿着洁白光明的细麻衣,胸间束着金带”表示纯粹和真正的真理和良善,它们因只来自圣言而表示圣言的真理和良善。
“细麻或亚麻”表示神性真理,这一点可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出埃及记:
亚伦进入会幕,就近祭坛时,要穿细麻布裤子。(出埃及记28:42, 43)
利未记:
亚伦进入圣所时,要穿上细麻布圣内袍,把细麻布裤子穿在肉身上;束细麻布带子,戴细麻布冠冕;这些都是圣衣,他为百姓行赎罪之礼时,要穿上这圣衣。(利未记16:4, 32)
以西结书:
祭司,利未人进内院门时,要穿细麻衣,头上要戴细麻布头巾,腰穿细麻布裤子。(以西结书44:17, 18)
撒母耳记上:
祭司穿细麻布的以弗得。(撒母耳记上22:18)
又:
当撒母耳还是孩子,在耶和华面前供职时,他穿着细麻布的以弗得。(撒母耳记上2:18)
撒母耳记下:
当约柜被抬进大卫城时,大卫穿着细麻布的以弗得。(撒母耳记下6:14)
由此明显可知,为何:主在为门徒洗脚时,腰间束着一块亚麻布,并用这亚麻布擦他们的脚(约翰福音13:4, 5);天使穿着细麻衣出现(但以理书10:5; 以西结书9:2-4, 11; 10:2-7);以及在主的坟墓前所看到的天使出现时,衣服洁白放光(马太福音28:3);量新殿的天使手拿麻绳(以西结书40:3);耶利米为代表教会在真理上的状态,被吩咐:
去买一根麻布带子,把它藏在幼发拉底河边的磐石穴中,后来发现它变坏了。(耶利米书13:1-7)
在以赛亚书,经上也说:
压伤的芦苇,祂不折断,冒烟的亚麻,祂不扑灭,祂必将公平带入真理。(以赛亚书42:3)
在这些地方,“细麻或亚麻”只是指真理。
1045.“手拿盛满了可憎之物和她淫乱污秽的金杯”表示从被亵渎的良善和真理中获得教义。这从“杯”、“可憎之物”和“淫乱污秽”的含义清楚可知:“杯”是指来自地狱的虚假,因为“杯”与“酒”具有相同的含义,“酒”表示来自天堂的真理,在反面意义上表示来自地狱的虚假(参看AE 887, 960a,b, 1022节)。由于“杯”表示真理或虚假,而每个教会的教义都要么属于真理,要么属于虚假,因为教会的一切真理或虚假都包含在教义中,所以“杯”也表示教义,“金杯”表示来自邪恶的虚假之教义。
如在耶利米书:
巴比伦是耶和华手中的金杯,使全地沉醉。(耶利米书51:7)
出于经上说那女人“穿着紫色和朱红色的衣服,镶嵌着金子、宝石和珍珠”那样的原因,也就是说,出于外在上的表象,它被称为“金杯”;然而,它在内在上就像“盛满了可憎之物和污秽”的杯子。因为这就像主对文士和法利赛人所说关于外在和内在的话:
你们这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因为你们洗净杯盘的外面,里面却盛满了勒索和放荡。你们又好像粉白的坟墓,外面好看,里面却满了死人的骨头和一切的污秽。(马太福音23:25–27)
“可憎之物”是指对良善的亵渎(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淫乱污秽”是指对真理的亵渎。因为“淫乱”表示对真理的歪曲,如前所述;因此,它的“污秽”表示亵渎。
至于“可憎之物”所表示的亵渎,它们是对教会圣物的扭曲,因而是将教会的良善转变为邪恶,将教会的真理转变为虚假。它们被称为“可憎之物”,因为天使憎恶它们;事实上,只要它们是源于来自圣言的良善和真理的教会圣物,它们就会升入天堂;但只要它们被用于邪恶,从而被亵渎,它们就会携带隐藏在里面的地狱之物。因此,它们被感觉为死物,其中曾有一个活的灵魂;这就是为何天堂厌恶和憎恨它们。
这就是在圣言中,“可憎之物或可憎之事”的含义,这一点从以西结书对耶路撒冷的可憎之事的描述明显看出来:
她拿了给她作妆饰的衣服,为自己做成各种颜色的丘坛,在其上行淫;她拿了给她的金银器皿,为自己造男性的像,与它们行淫;她把给她的油、香、饼、细面和蜂蜜制成安息之气;他们将自己的儿女献为祭;她先是在埃及行淫,后来与亚述人行淫,最后与迦勒底人行淫。除此之外,还有其它在那里被称为可憎之事的几件事。(以西结书16:2–63)
所有这些事物都表示对圣言、教会和敬拜的亵渎。在要么讲述,要么提及可憎之事或可憎之物的其它经文中,也是如此(如耶利米书7:9, 10; 16:18; 32:35; 以西结书5:11; 7:19, 20; 8:6–18; 11:21; 14:6; 20:7, 8; 申命记7:25, 26; 12:31; 18:9, 10; 马太福音24:15; 马可福音13:14; 但以理书9:27; 11:31; 以及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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