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揭秘启示录 #669

669.启15:5.

669.启15:5.“这些事以后,我观看,见天上那法版之帐幕的殿开了”表示天堂的至内层出现了,在那里,主在圣言中存在于祂的神圣中,并存在于律法,即十诫中。“殿”在至高意义上表示神性人身方面的主,因而表示天堂和教会(AR 191, 529节),在此表示基督天堂。“法版之帐幕”表示基督天堂的至内层,在那里,主在圣言中存在于祂的神圣中,并存在于律法,即十诫中,因为“帐幕”同样表示天堂(AR 585节),帐幕的至内层就是约柜所在的地方,约柜里有两块石版,石版上有神用手指所写的十句话,这十句话就是“法版或见证”(testimony)所指的十条诫,这十诫也被称为“见证”;由此明显可知,“我观看,见天上那法版之帐幕的殿开了”表示天堂的至内层出现了,在那里,主在律法,即十诫中存在于祂的神圣中。“法版之帐幕”也表示圣言所在的地方,因为经上提到的“法版或见证”(testimony)不仅与律法,即十诫有关,还与圣言和作为圣言的主有关,因为圣言为主作见证(AR 490, 555节)。
圣言在天堂中,被存放在天堂的至内层,这至内层被称为圣所或圣地,那里有炽热、耀眼的光,在天堂,这光在强度上胜过这圣所外面的任何光,这一点可见于《新耶路撒冷教义之圣经篇》(70-75节),关于这圣所(可参看该书73节)。关于律法,即十诫的神圣,可参看《新耶路撒冷教义之生活篇》(53-60节)。关于盛有十诫的两块石版的柜子构成耶路撒冷圣殿、因而那里的帐幕的圣所或至内在部分,可参看列王纪上(61:9-28; 8:3-9)。律法,即十诫,被称为“法版或见证”,这一点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出埃及记:
摩西下来,两块法版在他手里;这版是神的工作;字是神写的,刻在版上。(出埃及记32:15, 16)
又:
两块法版,就是用神的指头写的石版。(出埃及记31:18)
又:
耶和华说,你要将我所要赐给你的法版放在柜里。(出埃及记25:16, 21, 22)
又:
摩西拿了法版,放在柜里。(出埃及记40:20)
利未记:
香的烟云遮掩法版上的施恩座。(利未记16:13)
民数记:
耶和华对摩西说,把这些棍存在法版前,后来把亚伦的棍放在法版前。(民数记17:4, 10)
又:
摩西就把棍存放在耶和华面前。(民数记17:7)
出埃及记:
约柜被称为法柜或见证柜。(出埃及记31:7)
又:
帐幕被称为法版的居所。(出埃及记38:21)

诠释启示录 #1150

1150.启18:1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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