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揭秘启示录 #662

662.启15:3.

662.启15:3.“他们唱神仆人摩西的歌,和羔羊的歌”表示出于仁爱,因而出于遵行律法的戒律,即十诫的生活,并出于对主之人身的神性的信仰的称谢。“唱新歌”是指出于心里的喜乐,出于情感称谢唯独主是救主,救赎主和天地之神(AR 279, 617节)。然而,它在此不是被称为“新歌”,而是被称为“神仆人摩西的歌,和羔羊的歌”;“摩西的歌”表示出于遵行律法的戒律,即十诫的生活,因而出于仁爱的称谢,“羔羊的歌”表示出于对主之人身的神性的信仰的称谢;因为“羔羊”是指神性人身方面的主(AR 269, 291, 595节),“摩西”在广泛意义上是指摩西五经中所写的一切律法,在严格意义上是指被称为十诫的律法。十诫为人的生活服务,故被称为“神仆人摩西的歌”,因为在圣言中,“仆人”是指一个服务的人或事物(AR 380节),在此是指为生活服务。
“摩西”在广泛意义上是指律法,因为摩西五经被称为“律法”。摩西在摩西五经中所给出的一切诫命、典章和律例都被称为“律法”(AR 417节)。摩西五经中所写的一切都被称为“摩西律法”,也被称为“摩西”,这一点可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约翰福音:
腓力说,我们遇见了耶稣,就是摩西在律法上所写的和众先知所记的那一位。(约翰福音1:45)
又:
摩西在律法上吩咐,这种人要用石头打死。(约翰福音8:5)
路加福音:
按摩西律法满了洁净的日子。(路加福音2:22)
又:
摩西律法和先知书中凡指着我所写的,都必须应验。(路加福音24:27, 44)
约翰福音:
摩西岂不是传律法给你们吗?摩西传了割礼;免得破坏摩西的律法。(约翰福音7:19, 22-23)
路加福音:
亚伯拉罕对地狱里的财主说,他们有摩西和先知,让他们听他们吧;他们若不听摩西和先知,即使有一个从死里复活的,他们也是不信服。(路加福音16:29, 31)
但以理书:
在神仆人摩西的律法上所写的咒诅和誓言,都倾在我们身上;这一切灾祸临到我们身上,是照摩西律法上所写的。(但以理书9:11, 13)
玛拉基书:
你们当记念神仆人摩西的律法,就是我所吩咐他的。(玛拉基书4:4)
出埃及记:
耶和华对摩西说,看哪,我要在云中间临到你那里,叫百姓在我与你说话的时候可以听见,也可以永远信你了。(出埃及记19:9)
从这些经文可以明显看出,“摩西”在广泛意义上是指摩西所写的圣言,这圣言被称为“律法”。由此可推知,“摩西”是指律法,即十诫;尤其因为摩西摔碎了先前的石版后,又凿出两块石版(出埃及记34:1, 4);当他带着两块石版下山时,他的面皮发光(出埃及记34:29-35);因此,在绘画中,摩西被描绘为手拿两块石版。在马可福音,经上也说:
摩西说,当孝敬父母。(马可福音7:10)
约书亚记:
约书亚将摩西律法的抄本写在祭坛的石头上。(约书亚记8:32)
这律法就是十诫。由此可见,此处“神仆人摩西的歌”不是指别的,而是指出于仁爱,因而出于遵行律法的戒律,即十诫的生活的称谢。

诠释启示录 #1150

1150.启18:1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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