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揭秘启示录 #662

662.启15:3.

662.启15:3.“他们唱神仆人摩西的歌,和羔羊的歌”表示出于仁爱,因而出于遵行律法的戒律,即十诫的生活,并出于对主之人身的神性的信仰的称谢。“唱新歌”是指出于心里的喜乐,出于情感称谢唯独主是救主,救赎主和天地之神(AR 279, 617节)。然而,它在此不是被称为“新歌”,而是被称为“神仆人摩西的歌,和羔羊的歌”;“摩西的歌”表示出于遵行律法的戒律,即十诫的生活,因而出于仁爱的称谢,“羔羊的歌”表示出于对主之人身的神性的信仰的称谢;因为“羔羊”是指神性人身方面的主(AR 269, 291, 595节),“摩西”在广泛意义上是指摩西五经中所写的一切律法,在严格意义上是指被称为十诫的律法。十诫为人的生活服务,故被称为“神仆人摩西的歌”,因为在圣言中,“仆人”是指一个服务的人或事物(AR 380节),在此是指为生活服务。
“摩西”在广泛意义上是指律法,因为摩西五经被称为“律法”。摩西在摩西五经中所给出的一切诫命、典章和律例都被称为“律法”(AR 417节)。摩西五经中所写的一切都被称为“摩西律法”,也被称为“摩西”,这一点可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约翰福音:
腓力说,我们遇见了耶稣,就是摩西在律法上所写的和众先知所记的那一位。(约翰福音1:45)
又:
摩西在律法上吩咐,这种人要用石头打死。(约翰福音8:5)
路加福音:
按摩西律法满了洁净的日子。(路加福音2:22)
又:
摩西律法和先知书中凡指着我所写的,都必须应验。(路加福音24:27, 44)
约翰福音:
摩西岂不是传律法给你们吗?摩西传了割礼;免得破坏摩西的律法。(约翰福音7:19, 22-23)
路加福音:
亚伯拉罕对地狱里的财主说,他们有摩西和先知,让他们听他们吧;他们若不听摩西和先知,即使有一个从死里复活的,他们也是不信服。(路加福音16:29, 31)
但以理书:
在神仆人摩西的律法上所写的咒诅和誓言,都倾在我们身上;这一切灾祸临到我们身上,是照摩西律法上所写的。(但以理书9:11, 13)
玛拉基书:
你们当记念神仆人摩西的律法,就是我所吩咐他的。(玛拉基书4:4)
出埃及记:
耶和华对摩西说,看哪,我要在云中间临到你那里,叫百姓在我与你说话的时候可以听见,也可以永远信你了。(出埃及记19:9)
从这些经文可以明显看出,“摩西”在广泛意义上是指摩西所写的圣言,这圣言被称为“律法”。由此可推知,“摩西”是指律法,即十诫;尤其因为摩西摔碎了先前的石版后,又凿出两块石版(出埃及记34:1, 4);当他带着两块石版下山时,他的面皮发光(出埃及记34:29-35);因此,在绘画中,摩西被描绘为手拿两块石版。在马可福音,经上也说:
摩西说,当孝敬父母。(马可福音7:10)
约书亚记:
约书亚将摩西律法的抄本写在祭坛的石头上。(约书亚记8:32)
这律法就是十诫。由此可见,此处“神仆人摩西的歌”不是指别的,而是指出于仁爱,因而出于遵行律法的戒律,即十诫的生活的称谢。

诠释启示录 #1049

1049.启17:6

1049.启17:6.“我又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表示因邪恶之虚假而疯狂的一种宗教说服,暴行就是出于这邪恶之虚假而向神性真理施行的。这从“女人”、“喝醉”和“圣徒的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女人”是指“巴比伦”在一般意义上所指的宗教说服,如前所述(AE 1042节);“喝醉”是指因邪恶之虚假而在属灵事物上的疯狂(对此,参看AE 376f, 1035节);“圣徒的血”是指神性真理,在此是指向它们所施的暴行,因为它暗示着流血。“血”表示神性真理(可参看AE 30, 328a, 329, 476, 748节),“流血”表示向神性真理所施的暴行(AE 329f,g节)。经上说“圣徒的血”,是因为那被称为神圣的,是圣言的神性真理,还因为“圣徒”在灵义上不是指圣徒,而是指圣物;圣言的属灵意义,即灵义没有人、地方或时间的观念;但圣言的属世意义则不同。
至于这两种意义如何彼此不同,这清楚可见于圣言的许多经文,如此处,经上说:“他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和为耶稣作见证之人的血。”这些话在属世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流了圣徒的血和那些为主作见证之人的血;然而,这些话在属灵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向神性真理施暴,还向对主的见证施暴。这层意义就包含在这些话里面,这一点也可从以下事实看出来,或推断出来:现代巴比伦并没有杀害圣徒或主的见证人,因为它崇拜圣徒,甚至直到偶像崇拜,主虽具有至高无上的外在神圣性,但教皇具有内在神圣性。这清楚表明,这不是所理解的东西,相反,有某种更内在的东西隐藏在这些话里面;也就是说,他们向神性真理施暴,也向主的神性权柄施暴;因为他们通过歪曲、玷污和亵渎圣言而向神性真理施暴;众所周知,他们通过将主的神性权柄转移到自己身上而向这权柄施暴。
(关于亵渎续)
前面说过,最严重的那种亵渎,就是当圣言的真理在信仰上被承认,并在生活上被确认,后来人又因邪恶从信仰和生活中退出,或即便他没有从信仰中退出,却仍生活邪恶时。然而,一个从童年时期到青春期都处于信仰和照之的生活,后来成年时从信仰和信仰的生活中退出的人没有犯亵渎罪。原因在于,童年时期的信仰只是记忆的信仰,是老师在这个孩子里面的信仰;而成年的信仰是理解力的信仰,因而是人自己的信仰。人若从这种信仰中退出,并过着违背它的生活,就能亵渎它,但不能亵渎前者。因为除了进入理解力,并由此进入意愿的东西外,没有什么东西能进入并影响人的生活;在成年之前,人不会出于自己的理解力来思考,也不会出于自己的意愿来行动。在此之前,他只是出于知识思考,并且只是出于服从行动;这些不会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因而不能被亵渎。
总之,凡一个人出于理解力所思、所说、所行的,加上意愿的同意,就都属于他的生命,或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它若是神圣的,就会因他的退出而被亵渎。但这种亵渎是更重还是更轻,则取决于真理的品质和由此而来的信仰的品质,也取决于从它们当中退出的品质;因此,这种亵渎有许多具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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