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658.“因为神的怒气在这七灾中完满了”表示教会的毁灭和那时它的结束。“完满”表示教会的毁灭和那时它的结束,如稍后所看到的;“神的怒气”表示人身上的邪恶,这邪恶因反对神而被称为“神的怒气或烈怒”;不是神向人发怒,而是人因自己的邪恶而向神发怒,由于当人因自己的邪恶而受到惩罚和折磨时,如死后在地狱里的情形,在人看来,这一切好像来自神,所以在圣言中,烈怒和愤怒,甚至邪恶,都被归于神。但这只是字义上的情况,因为字义是照着表象和对应来写的,但在灵义上不是这样,因为灵义里面没有表象和对应,只有在自己光中的真理;关于这愤怒,可参看前文(AR 525, 635节)。经上说“神的怒气在这七灾中完满了”,以此表示教会的毁灭和那时它的结束;我们需要解释一下原因。随着时间推移,每个教会都因远离爱之良善和信之真理,直到它们荡然无存而衰退;这是由邪恶和虚假的逐渐增长而导致的;当不再有任何爱与信之良善时,就只有邪恶与虚假了;当情况是这样时,教会的结束就到来了。在结束时,人只知道邪恶是良善,虚假是真理,因为他出于在邪恶和虚假里面所感受到的快乐而热爱并因此确认它们。
在以下经文中,这就是“完结”(consummation,或满盈)所表示并被称为“毁坏”(或毁灭)的结束;以赛亚书:
我从耶和华那里听见临到全地的完结和决定。(以赛亚书28:22)
又:
完结已定,公义涨溢。因为主万军之耶和华在全地必作出完结和决定。(以赛亚书10:22-23)
西番雅书:
在耶和华妒忌的火中,全地必被吞灭,因为祂必对这地一切的居民作出速速的完结。(西番雅书1:18)
但以理书:
最后,那可憎的鸟儿必成为荒凉,直到完结和决定的事,倾倒在那行毁坏的身上。(但以理书9:27)
耶利米书:
全地必成为荒场,我却不完结。(耶利米书4:27)
创世记:
耶和华说,我要下去,察看他们是否真的像那达到我这里的嚷叫声一样完结了。(创世记18:21)
这论及所多玛。创世记:
亚摩利人的罪孽还没有满盈。(创世记15:16)
在以下经文中,主所说的“时代的完结”也是指表示教会的结束;马太福音:
门徒问耶稣,你降临和时代完结的预兆是什么呢?(马太福音24:3)
又:
当收割的时候,我要对收割的人说,先将稗子薅出来烧掉;惟有小麦要收在仓里;时代的完结也要如此。(马太福音13:30, 40)
又:
在时代的完结,天使要出来,从义人中把恶人分别出来。(马太福音13:49)
又:
耶稣对门徒说,看哪,我与你们同在,直到时代的完结。(马太福音28:20)
“直到时代的完结”是指直到教会的结束,那时将有一个新教会,主将与这新教会同在。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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