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祂差遣祂的天使指明给祂的仆人约翰”表示主通过天堂向那些处于源于仁及其信的生活良善的人所揭示的事。“祂差遣祂的天使指明”在灵义上是指从天堂或主通过天堂所揭示的事;因为在圣言中,“天使(或使者)”处处是指天使天堂,在至高意义上是指主自己。原因在于,与天堂分离的天使从不与人说话,因为那里有每位天使与所有天使的结合,每位天使都照着共融(communion)说话,尽管这位天使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因为在主眼里,天堂就像一个人,其灵魂就是主自己。因此,主通过天堂与人说话,正如一个人出于他的灵魂通过他的身体与另一个人说话;这事是在与他心智的每一个和一切部分的结合中做成的,他所说的话就在它们中间。但这个奥秘无法用几句话来解释,《圣爱与圣智》(译注:该书全称为《关于神性之爱和神性智慧的天使智慧》)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了它。由此明显可知,“天使”表示天堂,在至高意义上表示主。“天使”在至高意义上之所以表示主,是因为天堂不是凭适合天使的事物,或天使自己的品质,而是凭主的神性而为天堂,他们的爱和智慧,甚至他们的生命都源于这神性。正因如此,在圣言中,主自己也被称为“天使或使者”。由此明显可知,天使不是出于自己与约翰说话,而是在天堂中间的主通过他与约翰说话。
这些话的意思是:这些事已经被揭示给那些处于源于仁及其信的生活良善的人,因为“约翰”就是指这些人。事实上,主的“十二门徒”或“使徒”是指所有处于源于良善的真理的属教会之人,在抽象意义上是指教会的一切事物;“彼得”是指所有处于信的人,抽象地说,是指信本身;“雅各”是指那些处于仁的人,抽象地说,是指仁本身;“约翰”是指那些处于源于仁及其信的生活良善的人,抽象地说,是指由此而来的生活良善本身。在福音书的圣言中, “约翰”、“雅各”和“彼得”是指这些事物,这一点可见于1758年于伦敦出版的《新耶路撒冷及其属天教义》(122节)这本小著。
由于源于仁及其信的生活良善构成教会,所以关于教会状态的奥秘通过使徒约翰被揭示出来,这些奥秘就包含在他的异象中。在圣言中,所有人名和地名都表示天堂和教会的事物,这一点在也于伦敦出版的《属天的奥秘》一书多有说明。由此明显可知,“祂差遣祂的天使指明给祂的仆人约翰”在灵义上是指主通过天堂向那些处于源于仁及其信的生活良善的人所揭示的事;因为仁通过信产生良善,单独仁,或单独信都不能产生良善。
333.“我们要在地上掌权”表示通过与神性良善合一的神性真理而唯独属于主的能力,以及由此而来的那些属于主的属灵和属天国度的人所拥有的能力和智慧。这从“掌权”的含义清楚可知,“掌权”是指处于真理和良善,因而从主处于抵制来自地狱的邪恶和虚假的能力;由于真理和良善唯独来自主,真理从良善拥有一切能力,所以“掌权”表示通过与神性良善合一的神性真理而唯独属于主的能力,以及由此而来的那些在主的属灵和属天国度的人所拥有的能力。人若对圣言的灵义没有正确的理解,会以为这些人将是王和祭司,并且将与主同掌权;但在灵义上,“王”表示真理,“祭司”表示良善,从人抽象出来说,也就是在人里面来自主的真理和良善;由此可知,要掌权的,是源于良善的真理,因而唯独是主,这些来自主。众天使的确拥有大能力,但他们没有一个人拥有自己的能力;事实上,如果天堂里有人相信他拥有来自他自己的能力,那么他立刻就被剥夺能力,然后变得完全无能为力。字义之所以说这些人要掌权,是因为字义是人的;因此,当字义说,他们要作“王和祭司”时,也是说他们要“掌权”;但在灵义上,人的一切都被脱去,因而属于人的权柄的一切也都被脱去,权柄只留给主。
主对门徒说的话,即他们要坐在十二个宝座上,审判以色列十二个支派(马太福音19:28; 路加福音22:30),就类似这种情况;主对彼得说的话也是如此,即他拥有天国的钥匙(马太福音16:19)。这并不是说,门徒和彼得将拥有那权柄,而是说唯独主拥有它,因为在灵义上,“十二门徒”表示来自主的教会的一切真理和良善,“彼得”表示来自主的源于良善的真理。“门徒”表示来自主的教会的一切真理和良善(参看AE 100, 122节)。“彼得”表示来自主的源于良善的真理(参看《最后的审判》,57节; AE 9, 206, 209节)。一切能力或权柄属于来自主的源于良善的真理,因而唯独属于主,天使由此而拥有能力或权柄(参看《天堂与地狱》,228–233节)。“我们要掌权”也表示他们从主拥有智慧,因为“王和祭司”表示真理和良善,一切智慧都来自从主而来的源于良善的真理。经上说他们“要在地上掌权”,是因为“地”表示主在天上和地上的教会(参看AE 304节)。此外,“地”在此也并非表示地,这是显而易见的,正如意思不是说我们要作王和祭司。“掌权”表示处于源于良善的真理,因而处于来自主的能力和智慧,因为“国”表示真理方面的天堂和教会,“王”表示源于良善的真理。在圣言中,“国”表示真理方面的天堂和教会(参看AE 48节);“王”表示源于良善的真理(参看AE 31节)。启示录20:4, 6; 22:4中的“掌权或作王”所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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