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421.“有无底坑的钥匙赐给他”表示他们地狱的打开。“钥匙”表示打开的能力,以及打开的行为(AR 62, 174, 840节);“无底坑或深渊”表示那些确认唯信称义、唯信得救的人所在的地狱,他们都来自改革宗教会。然而,此处他们是指那些在自己眼里,因而在其他许多人眼里看似学识渊博的人,但在天上的天使眼里,他们在属于天堂和教会的事物上似乎缺乏理解力,因为那些确认唯信,甚至直到唯信内层的人关闭了其理解力的高层事物,直到最终不能在光中看到任何属灵真理。原因在于,确认虚假就是否认真理,或说对虚假的确认就是对真理的否认。因此,当听到任何属灵真理,也就是服务于属教会之人的教义和生活的圣言真理时,他们就把心智固定在他们所确认的虚假上,然后要么用虚假来遮蔽他们所听到的真理,要么将真理当作纯粹的声音而加以弃绝,要么对着真理打哈欠,并避开,他们在他们以自己的学问为骄傲的程度上如此行,因为骄傲将虚假如此粘在一起,以至于最后它们像硬化的海沫一样凝固在一起。
因此,圣言向他们隐藏,如同一本被七印封住的书卷。还要说一说他们的品质和地狱是什么样,因为我得以看到这地狱,并与其中的人交谈,还看到从它那里出来的蝗虫。这个坑像炉口,出现在南方,下面的深渊向东延伸了很远;它里面有光,但如果来自天堂的光被允许照到它里面,这光就会变成黑暗,所以这坑从上面被关闭了。只见里面有一些仿佛用砖砌成的拱形房屋,它们分成了各种小房间,每个小房间里都有一张桌子,桌子上放着纸和一些书。每个人都坐在自己的桌前,他们在世上已经确认唯信称义、唯信得救,认为仁爱是纯粹的属世-道德行为,仁爱的作为只是文明生活的作为,人们由此可以在世上获得回报;但如果它们是为了得救而做的,那么它们就会定他们的罪,并且这是很严厉的,因为人类的理性和意愿在它们里面。所有在这个深渊里的人在世上都是学识渊博的;其中有一些形而上学家或玄学者和经院学者,他们在那里比其余的人都受人尊敬。我被恩准与他们交谈时,认出了他们中的一些人。
但他们的命运是这样:当首先被允许进入时,他们坐在最前面的小房间里;但他们因通过排除仁之作为来确认信,所以就离开了最初的住所,进入更靠东的小房间,依次类推,直到尽头,就是那些从圣言来确认这些信条的人所在之地;由于这时他们不得不歪曲圣言,所以他们的小屋消失了,他们发现自己身处沙漠,于是前面所描述的情形(AR 153节)发生在他们身上。刚才提到的深渊下面还有一个深渊,那些以同样的方式确认唯信称义、唯信得救,独自一人时在灵里否认神,并从心里嘲笑教会圣物的人就在那里。他们在那里除了争吵、撕裂衣服、爬上桌子、踢腿、互相谩骂打架外,什么都不做;由于在那里,谁也不允许伤害他人的身体,所以他们用脸和拳头来威胁。这个深渊污秽肮脏。但这个地方不论述这些。
976.“你给他们血喝”表示因此,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这从“喝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喝血”是指吸收或接受虚假,因为“血”表示被歪曲的真理,“喝”表示吸收或接受。由于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所以此处“喝血”表示处于邪恶之虚假。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因为邪恶歪曲真理。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在此被归因于主;因为经上说“你给他们血喝”,好像是主出于复仇这么做的,尽管主从不因人向祂所行的邪恶而报仇。这清楚表明,内义就隐藏在这些话里面,当字义,也就是表面真理的意义被脱去时,这内义就显现出来。当字义被脱去时,灵义就显现,也就是说,主没有给他们血喝,而是人给自己血喝;换句话说,人因他所处的邪恶而歪曲了圣言,因此,他处于邪恶之虚假。
(关于第五诫续)
为证实前面所说的,以法官为例:所有因热爱审判的职能是为了从判决中获利,而不是为了对自己国家的功用而将正义变成贪赃枉法的法官都是盗贼,他们的判决是盗窃。同样,如果他们根据友情和偏袒来审判,那么这些判决也是盗窃,因为友情和偏袒也是好处和利益。只要这些东西被视为目的,审判被视为达到目的的手段,那么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邪恶,就是圣言中的恶行,不行公平和公义,侵害穷人、穷乏人、孤儿、寡妇和无辜者权益的意思。事实上,即便他们行公义,却视利益为目的,他们的确做了善行,但就他们而言,这不是良善;因为公义,也就是神性,对他们来说是一种手段,这种利益是目的;被视为目的东西就是一切,或全部中的全部,而成为手段的东西什么都不是,除非它服务于目的。因此,死后,这些法官继续既爱公义,又爱不公义,作为盗贼被判下地狱。我根据我所看到的这样说。他们就是那些避免邪恶不是因为它们是罪,只是因为他们害怕世间法律的惩罚,害怕失去名声、荣誉和职位,由此失去利益的法官。
而那些避开邪恶是因为邪恶是罪,避开它们是因为它们违背神性律法,因而违背神的法官则不然。这些法官视公义为目的,将其作为神性来崇敬、珍视和热爱。可以说,他们在公义中看到神,因为一切公义,就像一切良善和真理一样,都来自神。他们总是将公义与公平,公平与公义联在一起,知道公义若要成为公义,就必属于公平,公平若要成为公平,就必属于公义,就像真理属于良善,良善属于真理一样。由于这些法官视公义为自己的目的,所以对他们来说,给予判决就是在做善行。然而,就他们而言,这些作为,也就是判决,照着他们的判决或多或少关注友情、偏袒或利益,也照着它们里面或多或少为了公众利益,也就是说,为了让公义可以在同胞当中掌权,让那些依法生活的人可以拥有安全而对公义的爱而或多或少是良善。这些法官在与他们的作为相一致的程度上而拥有永生;因为他们受审判,就像他们自己审判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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