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348.启7:4.“我听见受印的人的数目共有十四万四千人”表示所有承认主是天地之神,并处于通过圣言来自祂的源于爱之良善的教义真理的人。以色列十二支派中的“十四万四千人”就表示这些人,因为“以色列十二支派”表示由那些处于来自主的良善和真理,并承认主是天地之神的人形成的教会。“144,000”这个数字是指所有这些人;因为这个数字与12所表相同,它是12乘12,再乘1000的乘积;任何数字自身相乘,然后再乘10、100或1000,其含义都和原来的数字是一样的;因此,数字144,000与144所表相同,而144与12所表相同,因为12乘12等于144;同样,每个支派受印的12,000乘以12等于144,000。数字12表示一切或所有,论及源于良善的真理,因为12是3乘以4的乘积,而数字3表示在真理方面的一切,数字4表示在良善方面的一切;因此,12在此表示在源于爱之良善的真理方面的一切。
所有数字都表示事物的附加属性,决定了事物的品质或数量,这一点可从启示录中的数字明显看出来,它们若没有某种具体含义,在许多地方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由此可见,“受印的十四万四千人”,以及“各支派的一万二千人”不是指有如此多的人从以色列支派中被盖印和拣选,而是指所有处于来自主的源于爱之良善的教义真理的人。这就是“以色列十二支派”,以及“主的十二使徒”总体上所表示的;不过,每个支派和每个使徒都具体地表示源于良善的某个真理。稍后我们会解释每个具体支派的含义。十二支派因表示来自主的源于爱之良善的一切教义真理,所以也表示教会的一切;因此,以色列十二支派代表教会,十二使徒也是。
由于“十二”论及教会的真理和良善,所以数字12描述了每个细节上的新耶路撒冷,新耶路撒冷是指主的新教会;如启示录:
城的长和宽都是一万二千斯他丢;城墙共有一百四十四肘。(启示录21:16, 17)
144就是12乘以12。又:
有十二个门;门是十二颗珍珠;门上有十二位天使;又写着以色列十二支派的名字;城墙有十二根基;根基上有羔羊十二使徒的名字;它们由十二样宝石构成;而且那里有生命树,十二个月结十二样果子。(启示录21:12, 13; 21章)。
关于这一切细节,可参看启示录21和22章。新天堂就由此处所论述的这些人形成,新教会正在由主形成;因为他们和启示录第14章所提到的那些人是一样的,在那里,论到他们,经上说:
我又观看,看哪,羔羊站在锡安山,和祂在一起的有十四万四千人。他们在宝座前唱新歌,除了从地上买来的那十四万四千人以外,没有人能学这歌,因为他们是童身,跟随羔羊,无论祂往哪里去。(启示录14:1, 3, 4)。
由于“十二支派”表示在其一切真理和良善方面的主的教会,所以数字“十二”就成了教会的一个数字,被用于教会的神圣典礼和仪式中,如:
内有乌陵和土明的决断胸牌,胸牌外镶十二颗宝石。(出埃及记28:21)
十二个陈设饼被摆在帐幕的桌子上。(利未记24:5, 6)
摩西在西乃山下筑了一座坛,并立了十二根柱子。(出埃及记24:4)
十二个人被派去窥探迦南地。(申命记1:23)
十二个人从约旦河中间取出十二块石头。(约书亚记4:1-9, 20)
献坛礼时,十二个首领取十二个银盘子,十二个银碗,十二个金盂,十二只公牛,十二只公羊,十二只羔羊,十二只公山羊。(民数记7:84, 87)
以利亚取了十二块石头,筑了一座坛。(列王纪上18:31, 32)
以利亚遇见以利沙正在用十二对牛耕地,自己赶着第十二对,以利亚便把自己的外衣搭在他身上。(列王纪上19:19)
所罗门在铜海下安置十二只牛。(列王纪上7:25, 44)
他造了一个宝座,有十二个狮子站在其台阶上。(列王纪上10:19, 20)
身披日头的妇人头戴十二颗星的冠冕。(启示录12:1)
由此可见,“受印的十四万四千人,每个支派的一万二千人”不是指数量如此多的犹太人和以色列人,而是指所有属于新基督天堂和新教会,将处于通过圣言来自主的源于爱之良善的教义真理的人。
976.“你给他们血喝”表示因此,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这从“喝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喝血”是指吸收或接受虚假,因为“血”表示被歪曲的真理,“喝”表示吸收或接受。由于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所以此处“喝血”表示处于邪恶之虚假。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因为邪恶歪曲真理。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在此被归因于主;因为经上说“你给他们血喝”,好像是主出于复仇这么做的,尽管主从不因人向祂所行的邪恶而报仇。这清楚表明,内义就隐藏在这些话里面,当字义,也就是表面真理的意义被脱去时,这内义就显现出来。当字义被脱去时,灵义就显现,也就是说,主没有给他们血喝,而是人给自己血喝;换句话说,人因他所处的邪恶而歪曲了圣言,因此,他处于邪恶之虚假。
(关于第五诫续)
为证实前面所说的,以法官为例:所有因热爱审判的职能是为了从判决中获利,而不是为了对自己国家的功用而将正义变成贪赃枉法的法官都是盗贼,他们的判决是盗窃。同样,如果他们根据友情和偏袒来审判,那么这些判决也是盗窃,因为友情和偏袒也是好处和利益。只要这些东西被视为目的,审判被视为达到目的的手段,那么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邪恶,就是圣言中的恶行,不行公平和公义,侵害穷人、穷乏人、孤儿、寡妇和无辜者权益的意思。事实上,即便他们行公义,却视利益为目的,他们的确做了善行,但就他们而言,这不是良善;因为公义,也就是神性,对他们来说是一种手段,这种利益是目的;被视为目的东西就是一切,或全部中的全部,而成为手段的东西什么都不是,除非它服务于目的。因此,死后,这些法官继续既爱公义,又爱不公义,作为盗贼被判下地狱。我根据我所看到的这样说。他们就是那些避免邪恶不是因为它们是罪,只是因为他们害怕世间法律的惩罚,害怕失去名声、荣誉和职位,由此失去利益的法官。
而那些避开邪恶是因为邪恶是罪,避开它们是因为它们违背神性律法,因而违背神的法官则不然。这些法官视公义为目的,将其作为神性来崇敬、珍视和热爱。可以说,他们在公义中看到神,因为一切公义,就像一切良善和真理一样,都来自神。他们总是将公义与公平,公平与公义联在一起,知道公义若要成为公义,就必属于公平,公平若要成为公平,就必属于公义,就像真理属于良善,良善属于真理一样。由于这些法官视公义为自己的目的,所以对他们来说,给予判决就是在做善行。然而,就他们而言,这些作为,也就是判决,照着他们的判决或多或少关注友情、偏袒或利益,也照着它们里面或多或少为了公众利益,也就是说,为了让公义可以在同胞当中掌权,让那些依法生活的人可以拥有安全而对公义的爱而或多或少是良善。这些法官在与他们的作为相一致的程度上而拥有永生;因为他们受审判,就像他们自己审判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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