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99.“骑在马上的拿着弓”表示他们拥有来自圣言的真理和良善的教义,他们出于该教义与来自地狱的虚假和邪恶,因而与地狱争战。启示录(19:11-13)所提到的“骑在白马上的”是指圣言方面的主;但此处“骑在这白马上的”是指在来自圣言、因而来自主的真理和良善的教义方面的天使人(man-angel);骑着白马跟随主的主在天上的军队(启示录19:14)也是如此。论到启示录19章中“骑在白马上的”,经上说:
有利剑从祂口中出来,可以用来击杀列族。(启示录19:15)
“从祂口中出来的剑”表示与虚假和邪恶争战的圣言的神性真理(AR 52, 108, 117节);但此处经上说,骑在这白马上的“拿着弓”,而“弓”表示与邪恶和虚假争战的来自圣言的真理和良善的教义。与虚假和邪恶争战也就是与地狱争战,因为邪恶和虚假来自地狱,因此,所表示的,也是这一点。
在圣言中,“弓”表示正反两种意义上的争战的教义,这一点可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以赛亚书:
耶和华的箭锐利,祂所有的弓都张开,祂的马蹄算如火石。(以赛亚书5:28)
耶利米哀歌:
主张弓好像仇敌。(耶利米哀歌2:4)
哈巴谷书:
耶和华啊,你骑在你的马上,你的弓全然显露。(哈巴谷书3:8, 9)
以赛亚书:
祂将列族交在祂面前,使祂管辖列王。祂把他们如灰尘交与祂的剑,如碎秸交与祂的弓。(以赛亚书41:2)
在这些地方,“弓”因论及耶和华或主而表示圣言,主出于圣言在人里面与邪恶和虚假争战。撒迦利亚书:
我必剪除以法莲的战车和耶路撒冷的马匹,战争的弓也必剪除;他要向列族讲和平。(撒迦利亚书9:10)
耶利米书:
他们弯起舌头,他们的弓是谎言,不是真理。(耶利米书9:3)
诗篇:
看哪,恶人弯弓,使箭在弦上预备妥当,要在暗中射那心里正直的人。(诗篇11:2)
创世记:
他们苦害约瑟,向他射箭,弓箭手以仇恨待他;但他必坐在他弓的力量里,因雅各的大能者的手。(创世记49:23-24)
耶利米书:
要摆阵攻击巴比伦,你们都要弯弓射击她,不要爱惜箭枝,因她得罪了耶和华。(耶利米书50:14, 29)
撒母耳记:
大卫作哀歌,吊扫罗,以教导犹大人弓歌。(撒母耳记下1:17, 18)
这哀歌描述了真理与虚假的争战。
耶利米书:
万军之耶和华如此说;看哪,我必折断以拦人的弓,就是他权势的开始。(耶利米书49:35)
以赛亚书:
耶和华使我成为磨亮的箭,把我藏在祂的箭囊中。(以赛亚书49:2)
诗篇:
看哪,儿子是耶和华的产业,箭袋充满了箭的人有福了。(诗篇127:3-5)
“儿子”在此处和在其它地方一样,表示教义的真理。又:
在撒冷有耶和华的帐幕,祂在那里折断弓弦、盾牌、剑和战器。(诗篇76:2-3)
又:
耶和华使战争止息,祂折弓、断枪,把战车焚烧在火中。(诗篇46:9; 以西结书39:8, 9; 何西阿书2:18)
在这些经文中,“弓”表示与虚假争战的真理的教义,在反面意义上表示与真理争战的虚假的教义;因此,“箭”和“短枪”(darts)表示真理或虚假。由于在圣言中,“战争”表示属灵的战争,所以战争的武器,如剑、枪或矛(spear)、大小盾牌(shield, buckler)、弓和箭,都表示诸如属于这战争的那类事物。
1049.启17:6.“我又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表示因邪恶之虚假而疯狂的一种宗教说服,暴行就是出于这邪恶之虚假而向神性真理施行的。这从“女人”、“喝醉”和“圣徒的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女人”是指“巴比伦”在一般意义上所指的宗教说服,如前所述(AE 1042节);“喝醉”是指因邪恶之虚假而在属灵事物上的疯狂(对此,参看AE 376f, 1035节);“圣徒的血”是指神性真理,在此是指向它们所施的暴行,因为它暗示着流血。“血”表示神性真理(可参看AE 30, 328a, 329, 476, 748节),“流血”表示向神性真理所施的暴行(AE 329f,g节)。经上说“圣徒的血”,是因为那被称为神圣的,是圣言的神性真理,还因为“圣徒”在灵义上不是指圣徒,而是指圣物;圣言的属灵意义,即灵义没有人、地方或时间的观念;但圣言的属世意义则不同。
至于这两种意义如何彼此不同,这清楚可见于圣言的许多经文,如此处,经上说:“他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和为耶稣作见证之人的血。”这些话在属世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流了圣徒的血和那些为主作见证之人的血;然而,这些话在属灵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向神性真理施暴,还向对主的见证施暴。这层意义就包含在这些话里面,这一点也可从以下事实看出来,或推断出来:现代巴比伦并没有杀害圣徒或主的见证人,因为它崇拜圣徒,甚至直到偶像崇拜,主虽具有至高无上的外在神圣性,但教皇具有内在神圣性。这清楚表明,这不是所理解的东西,相反,有某种更内在的东西隐藏在这些话里面;也就是说,他们向神性真理施暴,也向主的神性权柄施暴;因为他们通过歪曲、玷污和亵渎圣言而向神性真理施暴;众所周知,他们通过将主的神性权柄转移到自己身上而向这权柄施暴。
(关于亵渎续)
前面说过,最严重的那种亵渎,就是当圣言的真理在信仰上被承认,并在生活上被确认,后来人又因邪恶从信仰和生活中退出,或即便他没有从信仰中退出,却仍生活邪恶时。然而,一个从童年时期到青春期都处于信仰和照之的生活,后来成年时从信仰和信仰的生活中退出的人没有犯亵渎罪。原因在于,童年时期的信仰只是记忆的信仰,是老师在这个孩子里面的信仰;而成年的信仰是理解力的信仰,因而是人自己的信仰。人若从这种信仰中退出,并过着违背它的生活,就能亵渎它,但不能亵渎前者。因为除了进入理解力,并由此进入意愿的东西外,没有什么东西能进入并影响人的生活;在成年之前,人不会出于自己的理解力来思考,也不会出于自己的意愿来行动。在此之前,他只是出于知识思考,并且只是出于服从行动;这些不会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因而不能被亵渎。
总之,凡一个人出于理解力所思、所说、所行的,加上意愿的同意,就都属于他的生命,或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它若是神圣的,就会因他的退出而被亵渎。但这种亵渎是更重还是更轻,则取决于真理的品质和由此而来的信仰的品质,也取决于从它们当中退出的品质;因此,这种亵渎有许多具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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