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94.“我神城的名,就是新耶路撒冷”表示新教会的教义必铭刻在他们心中。“新耶路撒冷”表示新教会,当被称为“城”时,“新耶路撒冷”表示教义方面的新教会。因此,“将我神城的名,就是新耶路撒冷,写在他上面”表示新教会的教义必铭刻在他们心中。“耶路撒冷”表示教会,作为城的“耶路撒冷”表示教义方面的教会(可参看AR 880, 881节)。“城”表示教义,因为“地”,尤其“迦南地”表示整体上的教会;因此,划分迦南地的“产业”表示教会的各种事物,其中的城表示教义。正因如此,当圣言按名提到这些城时,天使并不将它们理解为别的东西;这一事实也通过大量经历向我证明了。大山、小山、山谷、源泉、江河的含义也一样,它们都表示诸如属于教会的那类事物。
“城”表示教义,这一点从以下经文可在某种程度上看出来,以赛亚书:
地必空虚,地必困惑,地必遭亵渎,空城破毁了,城中剩下的只是荒场,城门拆毁净尽。(以赛亚书24:3-4, 10, 12)
耶利米书:
有狮子从密林中上来,要使地荒废;你的城邑必毁灭;我看见迦密为旷野,她的一切城邑都荒凉;地要悲哀;全城尽都逃跑,被撇下。(耶利米书4:7, 26-29)
此处“地”是指教会,“城”是指教会的教义。经上以这种方式来描述教会因教义的虚假而毁灭。同一先知书:
行毁灭的必来到各城,并无一城逃脱,山谷必灭没,平原必毁坏。(耶利米书48:8)
同样:
看哪,我使你成为坚城,与全地反对。(耶利米书1:18)
这话是对先知说的,因为“先知”表示教会的教义(AR 8节)。以赛亚书:
当那日,在犹大地人必唱这歌,我们有坚固的城;祂要将救恩定为城墙,为外郭。(以赛亚书26:1)
启示录:
那大城裂为三段,列族的城也都倒塌了。(启示录16:19)
以西结书:
先知在一座高山,看见南边一座城的建筑,一位天使量墙、门、卫房和门廊;这城名为耶和华在那里。(以西结书40:1等)
诗篇:
有一道河,它的溪流使神的城欢喜。(诗篇46:4)
以赛亚书:
我要把埃及与埃及混在一起,使城攻击城,国攻击国。(以赛亚书19:2)
马太福音:
凡一国自相纷争,就必荒凉;凡一城自相纷争,必站立不住。(马太福音12:25)
在这些地方,“城”在灵义上是指教义;在其它经文中(如以赛亚书6:11; 14:12, 17, 21; 19:18, 19; 25:1-3; 33:8, 9; 54:3; 64:10; 耶利米书7:17, 34; 13:18, 19; 32:42, 44; 33:4; 西番雅书3:6; 诗篇48:2; 55:9; 107:4, 7; 马太福音5:14, 15等),也是如此。
从“城”的这种含义明显看出,主在这个比喻中的“城”是什么意思:
有一个贵胄往辽远地区去,要为自己得国,便交给他仆人弥拿作生意;他回来后就叫仆人来;头一个上来,说,你的一弥拿已经赚了十弥拿;主人对他说,良善的仆人,你可以有权柄管十座城;第二个来,说,你的一弥拿已经赚了五弥拿;主人对他说,你也可以管五座城。(路加福音19:12-19)
此处“城”也表示教义或教义的真理;“管城”是指变得聪明和智慧,因此“有权柄管城”是指赐予聪明和智慧;“十”表示大量,“五”表示一些;显然,“做生意”和“赚钱”是指利用一个人的能力获得聪明。
“圣城耶路撒冷”表示新教会的教义,这一点从启示录对它的描述(启示录21章)明显看出来;因为启示录描述了它的尺寸,以及城门、城墙和根基;当“耶路撒冷”表示教会时,“圣城耶路撒冷”只能表示属于教会教义的事物。教会不是凭其它源头而为教会的。由于“耶路撒冷城”是指教义方面的教会,所以它被称为“真理之城”(撒迦利亚书8:3-4),在许多地方被称为“圣城”,这是因为“圣”论及来自主的真理(AR 173节)。
976.“你给他们血喝”表示因此,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这从“喝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喝血”是指吸收或接受虚假,因为“血”表示被歪曲的真理,“喝”表示吸收或接受。由于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所以此处“喝血”表示处于邪恶之虚假。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因为邪恶歪曲真理。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在此被归因于主;因为经上说“你给他们血喝”,好像是主出于复仇这么做的,尽管主从不因人向祂所行的邪恶而报仇。这清楚表明,内义就隐藏在这些话里面,当字义,也就是表面真理的意义被脱去时,这内义就显现出来。当字义被脱去时,灵义就显现,也就是说,主没有给他们血喝,而是人给自己血喝;换句话说,人因他所处的邪恶而歪曲了圣言,因此,他处于邪恶之虚假。
(关于第五诫续)
为证实前面所说的,以法官为例:所有因热爱审判的职能是为了从判决中获利,而不是为了对自己国家的功用而将正义变成贪赃枉法的法官都是盗贼,他们的判决是盗窃。同样,如果他们根据友情和偏袒来审判,那么这些判决也是盗窃,因为友情和偏袒也是好处和利益。只要这些东西被视为目的,审判被视为达到目的的手段,那么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邪恶,就是圣言中的恶行,不行公平和公义,侵害穷人、穷乏人、孤儿、寡妇和无辜者权益的意思。事实上,即便他们行公义,却视利益为目的,他们的确做了善行,但就他们而言,这不是良善;因为公义,也就是神性,对他们来说是一种手段,这种利益是目的;被视为目的东西就是一切,或全部中的全部,而成为手段的东西什么都不是,除非它服务于目的。因此,死后,这些法官继续既爱公义,又爱不公义,作为盗贼被判下地狱。我根据我所看到的这样说。他们就是那些避免邪恶不是因为它们是罪,只是因为他们害怕世间法律的惩罚,害怕失去名声、荣誉和职位,由此失去利益的法官。
而那些避开邪恶是因为邪恶是罪,避开它们是因为它们违背神性律法,因而违背神的法官则不然。这些法官视公义为目的,将其作为神性来崇敬、珍视和热爱。可以说,他们在公义中看到神,因为一切公义,就像一切良善和真理一样,都来自神。他们总是将公义与公平,公平与公义联在一起,知道公义若要成为公义,就必属于公平,公平若要成为公平,就必属于公义,就像真理属于良善,良善属于真理一样。由于这些法官视公义为自己的目的,所以对他们来说,给予判决就是在做善行。然而,就他们而言,这些作为,也就是判决,照着他们的判决或多或少关注友情、偏袒或利益,也照着它们里面或多或少为了公众利益,也就是说,为了让公义可以在同胞当中掌权,让那些依法生活的人可以拥有安全而对公义的爱而或多或少是良善。这些法官在与他们的作为相一致的程度上而拥有永生;因为他们受审判,就像他们自己审判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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