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25.“这些事是那眼目如火焰的神之子说的”表示在其神性之爱的神性智慧方面的主。这就是含义,这一点可参看前面的解释(AR 48节)。
SS53.⑵教义必须取自圣言字义并被字义证实。这是因为主只在字义,而非其它地方与人同在,启示并教导他教会的真理。此外,若不在完全之中,主从不做任何事;而正是在字义中,圣言才处在它的完全之中,如前所示(37-49节)。这就是为何教义必须取自字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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