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BE46.简要分析:拥有宗教和理智健全的哪一族哪一民不晓得并相信:上帝是独一的,作恶乃是与他相背,行善乃是与他一致;并且,尽管众善从上帝流入,但是人还是必须尽心、尽性和尽力行善;因而,宗教就在于此呢?因此,有谁看不出来,承认神性的三个位格,并声称好行为根本无助于拯救,这其实使宗教脱离教会呢?因为有人宣称,在善行中并无救恩,换句话说:信使人称义,无需好行为(n.12a,b);行为对于得救并不必要,因为得救与信并不靠好行为得保守和保持(12g,h,m,n);因此,信与好行为之间并非紧密相联。后来的确说过,好行为仍要自发地紧随着信,正如果子要从树上结出来(n.13i,n)。可是,当人知道并相信好行为根本无助于得救,并且没有人有能力为了自己的得救而做出任何好行为,有谁去行善,谁去思考这些好行为,或者说会被引领自发地被去做出好行为呢?如果有人说,他们还是会将信心与好行为结合在一起的;若仔细检验,就可看出并非结合,不过是附加而已;仅仅是多余的附属物,无非作为一张画像中的深色背景,让画像看地来更生动一些罢了。由于宗教是生活的宗教,在于遵照信仰之理而活出好行为,所以很明显,宗教是这画像本身,而不只是个附属物;对很多人来说,它就像一匹马的尾巴,不当一回事,可随意切除。照着它们明显的含义来看以下陈述,有谁能得出其它的结论呢?请看:靠着十诫第二块石版的行为在上帝面前称义是痴人发梦(n.12d);因此,如果有人以为罪得赦免乃是因为他的義,那他就是给基督带来羞辱(n.12e);好行为当完全排除在论及称义和永生的话题之外(n.12f);还有同样意图的更多内容。因此,当人往后读到:好行为必定跟随信,如果信了却没有好行为,那是假信,不是真信(n.13p,q,v),以及类似的表达,他真会关注这些说法吗?或者说,如果他想致力于这些事,真能理解吗?毫无理解的情形下从他行出的善,就像从雕像而出,当中毫无生命。不过,如果我们深入探究该教义的起源,就能看出改教领袖们显然把唯信立作原则,旨在与天主教断绝(n.21,22,23);后来他们附加上義的行为,以致看起来貌似不与圣经相抵触,起码具备宗教的外表,因而自觉完好。
L9.从广泛意义上说,律法是指摩西五经中所写的一切,这一点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路加福音:
亚伯拉罕对阴间的财主说,他们有摩西和先知,让他们听从他们吧;若不听从摩西和先知,就是有一个从死里复活的,他们也是不听劝。(路加福音16:29, 31)
约翰福音:
腓力对拿但业说,摩西在律法上所写的和众先知所记的那一位,我们遇见了。(约翰福音1:45)
马太福音:
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马太福音5:17)
同一福音书:
众先知和律法说预言,到约翰为止。(马太福音11:13)
路加福音:
律法和先知到约翰为止,从此神国的福音传开了。(路加福音16:16)
马太福音:
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因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马太福音7:12)
同一福音书:
耶稣说,你要用你全部的心,全部的灵魂爱主你的神,要爱邻如己;全部律法和先知,都系於这两条诫命。(马太福音22:37, 39, 40)
在这些经文中,“摩西和先知”、“律法和先知”都表示摩西五经和先知书中所写的一切。“律法”尤表摩西所写的一切,这一点从以下经文看得更明显,路加福音:
按摩西律法满了洁净的日子,他们带着耶稣上耶路撒冷去,要把祂献与主。正如主的律法上所记,凡打开子宫的男丁必称圣归主。又要照主的律法上所说,或用一对斑鸠,或用两只雏鸽献祭。父母带耶稣进入圣殿,要照律法的规矩办理祂的事。他们照主的律法办完了一切的事。(路加福音2:22-24, 27, 39)
约翰福音:
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们,把这样的妇人用石头打死。(约翰福音8:5)
同一福音书:
律法是藉着摩西而赐的。(约翰福音1:17)
从这些经文明显可知,在论述这些事的地方,如摩西五经中所写的,它们有时被称为“律法”,有时被称为“摩西”(在马太福音8:4; 马可福音10:2-4; 12:19; 路加福音20:28, 37; 约翰福音3:14; 7:19, 51; 8:17; 19:7中也是如此)。经上所吩咐的许多事也被摩西称为“律法”,如燔祭(利未记6:9; 7:37);祭牲(利未记6:25; 7:1-11);素祭(利未记6:14);大麻风(利未记14:2);疑恨(民数记5:29, 30);拿细耳人(民数记6:13, 21)。摩西自己称他的书为“律法”:
摩西将这律法写出来,交给抬耶和华约柜的祭司利未子孙。摩西对他们说,把这律法书拿来,放在耶和华的约柜旁边。(申命记31:9, 11, 26)
它被放在旁边,是因为石版在这柜子里面,严格意义上说,石版就是律法。后来,摩西五经被称为“律法书”:
大祭司希勒家对书记沙番说,我在耶和华家里得了律法书。王听见律法书上的话,便撕裂衣服。(列王纪下22:8, 11;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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