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BE28.关于在转变信仰或称义时的自由意志,表面看起来他们的教条全然对立,但事实上他们仍然一致;大家只要适当思考并比较从《特兰托会议信纲》引用的这方面内容(n.6,a,b)和来自《协和信条》(n.15,m)。在基督徒国家,所有人皆受洗,由此而处于自愿的自由状态中,以至于不仅有能力去听上帝的话语,而且还能赞同它,因而凭信心来接受,基督徒领域没有哪个像块木桩。
583.“又有权柄赐给他,可以行事四十二个月”表示教导并实行这教义的邪恶和虚假的范围或机会,甚至直到该教会的结束和新教会的开始。“又有权柄赐给他,可以行事”表示说夸大亵渎话的权柄,也就是教导并实行前面(AR 582节)所提到的邪恶和虚假的权柄;“四十二个月”表示甚至直到前教会的结束和新教会的开始,如前所述(AR 489节);“三天半”(AR 505节)和“一个时期,两个时期,半个时期”(AR 562节),以及“一千二百六十”(AR 491节)所表相同,因为四十二个月就是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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