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BE12.《协和信条》中关于因信称义无需律法行为的具体内容:
(a)由于藉着信仰抓住基督的功德,信仰乃是出于公义而归算给人,并不需要行为(p.78,79,80,584,689)。
(b)義跟随那被称为公义的信仰而来,但正如天主教徒所宣称的,该信仰被称为公义并非因義而成就(p.81,89,94,117,688,691,附录p.169)。
(c)信之前的忏悔,信之后的更新与成圣,然后所完成的好行为,以上全都与因信称义没有任何关系(p.688,689)。
(d)梦想靠着十诫第二块石版的行为在上帝面前称义是个愚蠢的想法,因为靠那块石版,我们所能做的只是处理与人的关系,并不适合于上帝;称义的一切事必须与上帝有关,与缓和他的忿怒有关(p.102)。
(e)因此,如果有人以为罪得赦免乃是因为他的義,那他就是给基督带来羞辱,因为这是以自己为公义的不敬和自负之信(p.87,89)。
(f)好行为当完全排除在论及称义和永生的话题之外(p589)。
(g)好行为并非必需作为得救而值得称赞的原因,好行为并不参与称义的作用(p.589,590)。
(h)得救必须要有好行为这一立场要被拒绝,因为它消除了福音的安慰,带来了对上帝恩典的怀疑,并灌输了对自己公义的自负;还因为好行为被天主教徒接受来支持不良的动机(p.704)。
(i)这样的说法——好行为对行救是必要的——当被拒绝和谴责(p.591)。
(k)这些说法意味着好行为对得救是必要的,不应该教导和为此辩护,而应当作为错谬被教会推翻并拒绝(p.705)。
(l)并非出于真信仰的行为在上帝面前被视为罪恶,就是说,它们被罪恶所污,因为坏树不能结好果子(p.700)。
(m)信仰与救恩不用靠着好行为来保护和保持,因为这些是圣灵同在并住在我们里面的最好的证据(p.590,705,附录p.174)。
(n)拒绝《特兰托会议信纲》是理所应当的,因为它坚称好行为保守救恩,或者说,因信称义或者就连信心本身——无论是整体还是细节——都要靠我们的行为来保护和持守(p.707)。
695.“兽的国就黑暗了”表示只有虚假出现。“黑暗”表示虚假,因为“光”表示真理;“黑暗”表示通向邪恶的虚假,“幽暗”(thick darkness)表示源于邪恶的虚假(参看AR 413节)。因此,“兽的国就黑暗了”表示只有虚假出现。那些确认与仁分离之信的人歪曲整部圣言(可参看AR 136, 610节)。他们没有处于任何真理(AR 489, 501, 653节),而是处于纯粹的虚假(AR 563, 597, 602节)。但他们的信之虚假在他们自己面前,的确不像黑暗,也就是说,不像虚假;相反,经他们确认之后,在他们看来,这些虚假好像是清晰的,也就是说,好像是真理;但当从天堂之光来看它们时,它们看起来就像黑暗。因此,当天堂之光流入他们在地狱里的巢穴时,这些巢穴如此黑暗,以至于他们看不见彼此;因此,一切地狱都是封闭的,以免留下缝隙;那时他们在自己的光中。在他们自己看来,他们似乎不在黑暗中,而是在光中,尽管他们处于虚假,这是因为他们的虚假经确认之后,在他们看来就像真理,他们的光由此而来;但这是愚昧之光或虚幻之光,就像确认虚假的光一样。这光对应于猫头鹰和蝙蝠所看到的光,它们视黑暗为光明,视光明为黑暗,事实上视太阳本身为幽暗。那些在世上确认虚假,到了视虚假为真理,视真理为虚假地步的人,死后就会有这种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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