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BE11.关于因信称义;标题如下:
(a)藉着圣经和圣事,圣灵被赐予,无论何时且无论何处圣灵出现,总在听福音之人的里面产生信。
(b)忏悔、因信称义、革新、好行为,依次流入;它们要被适当地加以区分;忏悔和好行为无助于拯救,唯独信。
(c)唯独因信称义——就是罪得赦免,从责罚中解脱出来,与父和好,被接受为众子——乃是藉着基督的功德或正义的归算。
(d)因为信就是那正义本身,我们因着信在上帝面前被算为正义,这是对恩典的信靠与信心。
(e)接下来的革新就是苏醒、重生、成圣。
(f)接下来的好行为——作为信的果子——其本身乃是圣灵的作工。
(g)严重的罪恶会导致信的丧失。关于律法和福音的一些基本原则:
(h)我们当小心区分律法与福音、律法的行为和圣灵的作工,这些是信仰的真理。
(i)律法乃是让人知罪的教训,所以律法在诅咒和上帝的忿怒之中,令人恐怖;福音则是教人赎罪,靠着基督责罚中被解脱出来,因而令人安慰。
(k)律法有三个功用:让恶人受约束;带人承认他们的罪;教导更新之人生活的规则。
(l)重生之人在律法之中,但不在律法之下,因为他们在恩典之下。
(m)在律法中操练自己,这是重生之人的义务,因为活在世上,他们被肉身驱向罪恶;不过,他们在死后将变得纯洁和完全。
(n)重生之人也会受圣灵的责备,承受各样的痛苦;尽管如此,他们乐意遵行律法;因此,作为上帝的孩子,他们活在律法之中。
(o)对那些未重生之人而言,摩西的帕子仍保留在他们眼前,老亚当仍旧掌权;但对重生之人来说,摩西的帕子被拿开,老亚当已死去。
664.“圣徒之王啊,你的道路又公义又真实”表示从祂发出的一切都是公义和真实的,因为祂是天堂和教会中的神性良善本身和神性真理本身。“道路”表示通向良善的真理(AR 176节),“王”当论及主时,表示神性真理,“圣徒之王”表示天堂和教会中源于主的神性真理;因为“圣徒”表示那些处于来自主的神性真理的人(AR 173, 586节)。因此,“圣徒之王啊,你的道路又公义又真实”表示从主发出的一切都是公义和真实的,因为祂是天堂和教会中的神性真理本身。主以其神性人身而被称为“王”,因为这就是弥赛亚,受膏者,基督,神的儿子;希伯来语中的“弥赛亚”就是希腊语中的“基督”,而“弥赛亚”或“基督”就是神的儿子(可参看AR 520节);众所周知,在希伯来语,“弥赛亚”既表示王,也表示受膏者。主作为王之所以是神性真理,是因为“王”表示这神性真理(AR 20, 483节)。正因如此,“王”(启1:6; 5:10)表示那些处于来自主的神性真理的人。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天堂和教会被称为祂的“国”。祂的降世被称为这国的福音。天堂和教会被称为“祂的国”(但以理书2:44; 7:13, 14, 27; 马太福音12:28; 16:28; 马可福音1:14, 15; 9:1; 15:43; 路加福音1:33; 4:43; 8:1, 10; 9:2, 11, 27; 10:11; 16:16; 19:11; 21:31; 22:18; 23:51)。祂的降临被称为“这国的福音”(马太福音4:23; 9:35; 24:14)。关于这个主题,详情可参看《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主篇》。
主被称为“王”,这一点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启示录:
他们必与羔羊争战,但羔羊必胜过他们,因为祂是万主之主,万王之王。(启示录17:14)
又:
骑在白马上的那一位被称为圣言,祂的名是万主之主,万王之王。(启示录19:13, 16; 但以理书2:47)
约翰福音:
拿但业说,你是神的儿子,你是以色列的王。(约翰福音1:49)
马太福音:
当人子在祂荣耀里降临的时候,祂要坐在祂荣耀的宝座上,王要对在祂右手边和左手边的说。(马太福音25:31, 34, 41)
约翰福音:
他们喊着说,和散那,奉主名来的以色列王是当受祝福的。(约翰福音12:13)
又:
彼拉多问耶稣,祂是不是王。耶稣回答说,我是王;我为此而生,也为此来到世界。(约翰福音18:37)
以赛亚书:
你的眼必见王的荣美;耶和华是我们的王,祂要拯救我们。(以赛亚书33:17, 22)
又:
我耶和华是你们的圣者,是以色列的创造者,你们的王。(以赛亚书43:15)
又:
耶和华以色列的王,以色列的救赎主,万军之耶和华如此说,我是首先的和末后的,除我以外再没有神。(以赛亚书44:6)
撒迦利亚书:
耶和华必作全地的王。(撒迦利亚书14:9; 诗篇47:2, 6-8)
诗篇:
众城门哪,抬起你们的头来,那荣耀的王要进来;万军之耶和华,祂是荣耀的王。(诗篇24:7-10)
耶利米书:
我要给大卫兴起一个公义的枝子,祂必掌权为王,在地上施行公平和公义。(耶利米书23:5; 33:15)
此处还有其它地方(如以赛亚书6:5; 52:7; 耶利米书10:7, 10; 46:18; 以西结书37:22, 24; 西番雅书3:15; 诗篇20:9; 45:11, 13, 15; 68:24; 7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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