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三、唯有那些被光照的人理解圣言
WH7.人类的理性官能若不被主光照,就无法理解神性事物,甚至无法理解属灵事物(2196, 2203, 2209, 2654节)。因此,唯有那些被光照的人才能明白圣言(10323节)。主使那些被光照的人能理解真理,还能辨别那些看似相互矛盾的事物(9382, 10659节)。字义上的圣言就看似不一致,有些地方甚至自相矛盾(9025节)。因此,圣言可被那些没有被光照的人任意解读和应用,以证实任何观点或异端邪说,并捍卫任何世俗和肉体的爱(4783, 10330, 10400节)。从圣言获得光照的,是那些出于对真理和良善的爱而阅读它的人,而不是那些出于对名利地位的爱,因而出于对自我的爱而阅读它的人(9382, 10548—10550节)。那些过着良善的生活,并由此处于对真理的情感之人被光照(8694节)。那些内在被打开,因而其内在人能被提升到天堂之光的人被光照(10400, 10402, 10691, 10694节)。光照是对心智内层的一种实实在在的提升,也是进入天堂之光的一种提升(10330节)。对那些视圣言为神圣的人来说,来自内在,也就是经由内在来自主的神圣会流入进来,尽管他们自己对此一无所知(6789节)。那些由主引导的人被光照,并看见圣言中的真理,而那些由自己引导的人则不然(10638节)。受主引导的,是那些因真理而热爱真理的人,以及那些喜欢照神性真理生活的人(10578, 10645, 10829节)。对人来说,圣言照着他所过的爱与信的生活而活过来(1776节)。那些源于人自己的聪明的事物本身没有生命,因为没有任何良善来自人的自我(8941,8944节)。那些坚定确认虚假教义的人无法被光照(10640节)。
被光照的,正是人的理解力(6608,9300节)。理解力是真理的接受者(6222, 6608, 10659)。对教会的每个教义来说,我们对它的理解程度取决于我们以自己的理解力和由此而来的思维对它所获得的观念的性质(3310, 3825节)。只要人活在这个世界上,他的观念就是属世的,因为那时他在属世层面进行思考;然而,对那些为了真理的缘故而处于对真理的情感的人来说,属灵的观念仍隐藏在他们里面,死后人就进入这些观念中(3310, 5510, 6201, 10236, 10240, 10551节)。我们若无法以自己的理解力和由此而来的思维获得对任何主题的观念,就无法明白这个主题(3825节)。对信仰问题的观念在来世被揭开,那里的天使会看到这些观念是什么样;然后人照着它们而与其他人结合,只要这些观念植是从爱和情感发出的(1869, 3310, 5510, 6200, 8885节)。因此,唯有理性的人才能理解圣言,因为相信某个事物,却对事物本身没有任何概念,也没有理性的洞察,只不是把我们所不明白或喜欢的某句话存在记忆中,这其实是不相信(2533节)。被光照的,正是圣言的字义(3436, 9824, 9905, 10548节)。
333.我说过,为了拯救人,圣治的运行自他出生时就开始了,并持续到他生命的结束。为理解这一点,我们必须知道,主明白人是什么样,他想成为什么样,因而他将来是什么样。此外,为叫他能成为一个人,从而拥有永生,他意愿的自由决不会被剥夺,如前面频繁所示。因此,主预见人死后的状态,并且自他出生时起直到他生命的结束,都在为此作准备。对于恶人,主通过允许邪恶,并不断把他们从恶中引离而作准备;而对于善人,主则通过把他们引向良善而作准备。因此,圣治在拯救人们的工作上是永不停息的;然而,愿意得救才能得救,那些承认神,并被祂引领的人都愿意得救;而那些不承认神,自己引领自己的人都不愿得救。后一种人不思想永生或救恩,而其他人会思想。主看到这一切,但仍引领他们,不过,是照着祂的圣治律法来引领的;祂不可能违反这些律法,因为违反它们就是违反祂的神性之爱,违反祂的神性智慧,因而违反祂自己。
既然主预见所有人死后的状态,也预见那些不愿得救的人在地狱的地方,以及那些愿意得救的人在天堂的地方,那么可推知,如前所述,祂通过允许并引离为恶人预备地方,通过引领为善人预备地方;除非从每个人出生直到生命结束不停地如此行,否则天堂和地狱都将不复存在。没有这种预见和准备,既不会有天堂,也不会有地狱,只有一片混乱。主以祂的预见为每个人预备他的地方(参看202—203节)。
通过对比来说明这一点。如果一个弓箭手或射手要瞄准一个靶标,在靶标后面画一条一英里长的直线,他在瞄准的时候哪怕偏离了一点点,如一个小手指的宽度,甚至一根头发丝的宽度,那么在这一英里的尽头,他的箭或发射物就会大大偏离靶标后面的直线,甚至会偏离得很远。如果主不每时每刻,甚至于每一个最微小的瞬间,在祂预见并准备每个人死后的地方时关注永恒,情况也是这样。但主如此做是因为对祂来说,整个未来都是现在,整个现在都是永恒。圣治在它所做的一切事上都关注无限和永恒(参看46-69, 214ff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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