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774.主不断与每个人同在,无论恶人还是善人,因为没有祂的同在,没有人能活着;但祂的降临只在那些接受祂的人中间,他们就是那些信靠祂,并遵行祂诫命的人。主的不断同在使人变得理性,并赋予他变得属灵的能力。这是从显为灵界太阳的主发出的光的效果,人以其理解力来接受这光;这光是真理,人通过真理而拥有理性。但主的降临在那些将热与光结合,也就是说,将爱与真理结合的人中间;因为从灵界太阳发出的热是对神之爱和对邻之爱。仅仅主的同在和随之而来的对理解力的光照,可以比作世上阳光的同在;除非这光与热结合,否则地上的一切都会变得荒凉。而另一方面,主的降临可以比作热的降临,热在春天降临;因为那时热与光结合,地就变得松软,种子开始发芽并结出果实。这就是属灵事物,即人之灵的属灵环境,与属世事物,即他身体的属世环境之间的平行关系。
第五诫 不可杀人
309.在属世意义上,“不可杀人”这条诫命是指不可杀害一个人,不可对他造成任何导致他死亡的伤害,也不可残害他的身体。它也是指不可对人的名字和名声造成任何致命伤害,因为对许多人来说,名字和生命是齐头并进的,或说他们将名声和生命本身视为同等。从广泛意义上说,谋杀包括敌意、仇恨和报复,它们呼出杀戮,或说谋杀就潜伏在它们里面,就像火潜伏在灰烬下的木头中一样。地狱之火不是别的东西;因此,我们会说怒火中烧和复仇之火。这些激情是意图中的“谋杀”,不是行为中的“谋杀”;但他们若不害怕法律,或报复和复仇,就会爆发为行动,如果意图与背叛或残暴连在一起,尤其如此。仇恨就是谋杀,这一点从主的这些话明显看出来:
你们听见有话对古人说,不可杀人;凡杀人的,必有审判的危险。只是我告诉你们,凡贸然向弟兄动怒的,必有审判的危险。凡骂弟兄拉加的,必有面临公会的危险,凡骂弟兄你这蠢货的,必有地狱之火的危险。(马太福音5:21, 22)
这是因为凡属于意图的,也属于意愿,因而本质上属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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