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691.摩西对耶和华说:
求你把你的荣耀显示给我。耶和华对他说,你不能看见我的面,因为人见我的面不能存活。耶和华说,看哪,有一个地方,你要站在磐石上,我必将你放在磐石洞中,用我的手遮掩你,等我过去,当我过去时,我要将我的手收回,你就得见我的背,却不得见我的面。(出埃及记33:18-23)
人见神不能存活,因为神是爱本身,在灵界,爱本身或神性之爱在天使面前显为一轮太阳,这太阳远离他们,就像我们世界的太阳远离世人一样。因此,如果在那太阳中间的神真的接近天使,他们就会灭亡,就像如果世界的太阳接近世人,他们就会灭亡一样;因为属灵的太阳同样是炽热的。
出于这个原因,有连续的保护层,这些保护层调整和缓和这爱的热,免得它以它自己完全的力量,或如它本身的样子流入天堂,因为天使由此会被烧灭。因此,当主使自己更直接地存在于天堂时,天堂下面的恶人就开始哀号,受到折磨,丧失生命,以至于逃进山里的洞穴和裂缝中,哭喊着:
倒在我们身上吧,把我们藏起来,躲避坐宝座者的脸面和羔羊的愤怒。(启示录 6:16; 以赛亚书2:19, 21)
不是主自己降临了,而是一位天使以来自主并围绕他的爱之气场降临了。有几次,我看见恶人因这降临而惊恐万分,仿佛看到死亡本身就在他们眼前;我看到一些人越来越深地投入地狱,一些人则因狂怒而发疯了。
这就解释了为何在主耶和华降临西乃山之前,以色列人要预备自己三天,在山的周围定界限,免得有人靠近并死亡(出埃及记19章)。当那时十诫被颁布,并用神的手指写在两块石版上,后来被存放在柜子中时,与十诫同在的主耶和华的神圣性也是如此。会幕里的约柜上面安放着施恩座,施恩座上有基路伯,免得有人用手或眼直接接触这神圣性。甚至连亚伦也只能一年接近一次,而且不是在那时候,而是在他通过祭物和香祭为自己赎罪,洁净自己之后才能接近。
出于同样的原因,以革伦人和伯示麦人仅仅因为擅观约柜,就有成千上万的人死亡(撒母耳记上5:11, 12; 6:19),乌撒也死了,因为他摸了约柜(撒母耳记下6:6, 7)。这几个例子表明,如果犹太人不通过约翰的洗礼来准备好接受弥赛亚,即在人的形式中的耶和华神,如果祂没有取得人身,从而显示祂自己,那么他们会受到什么样的诅咒和毁灭。他们的预备还在于在天堂登记,被列入那些从心里等候和渴望弥赛亚的人当中;因此,那时天使被派来,并成为他们的守护者。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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