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679.凡将结果追溯其原因的人都能知道,一切事物的坚固性都取决于秩序;秩序有许多种类,无论总体还是具体;有一种秩序是最普遍的,在一个连续系列里的总体和具体秩序都依赖于它;这种最普遍的秩序进入其它一切秩序,就像本质本身进入它的形式,它们只以这种方式构成一体。正是这种统一确保了整体的保存,否则整体将分崩离析,不仅重新陷入原始混沌,甚至还化为乌有。如果人体里的每一个事物和一切事物不是以最有区别和最有序的方式来排列,如果它们的共同生命不依赖于一个心脏和两个肺,那么人会怎么样呢?只有混乱,因为那时,胃、肝脏和胰腺、肠系膜和结肠系膜、肾脏和肠道都无法发挥其功能。正是由于它们里面和它们之间的秩序,一切事物和每一个部分在人看来是一体的。
再者,如果人的心智或灵里没有清晰、有区别的秩序,如果它作为一个整体不依赖于意愿和理解力,那么除了混乱和无序的东西外,还会有什么呢?没有这样的秩序,人就像他家里的照片或雕像一样不能思考和意愿。没有来自天堂的最完美、最有序的流注和对它的接受,人会是什么样呢?没有至高无上的普遍性,整体及其各个部分的治理都依赖于它,也就是说,除非它依赖于神,除非一切事物在祂里面并从祂那里存在、生活、行动(使徒行传17:28),那么这种流注会是什么样呢?对属世人来说,这一点可通过无数例子来说明,如以下例子:没有秩序,一个帝国或王国不就成了一群强盗吗?其中一大群人会聚集在一起杀死成千上万的人;最后,其中的少数人会杀死其余的人。没有秩序,一个城市,或一个家庭会是什么样呢?除非某个人在其中行使最高权力,否则一个王国、一座城市或一个家庭会是什么样呢?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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