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649.如果有人接受新教会的信仰,同时仍保留着旧教会关于主的功德和公义的归算的信仰,结果是一样的;因为旧教会的一切教条都是从这种信仰中发出的,就像嫩芽从根中发出一样。在这种情况下,这就像一个人挣脱了龙的这五角,却又被那五角缠住,或像一个人逃离了狼,却又撞上了老虎,或像一个人从枯井里爬出来,却又掉进水井,并淹死在那里。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人很容易重新陷入他以前信仰的一切错误或教导,前面说明了这些错误或教导的性质;因此,他会获得这种可憎观念:他可以把属于主的本质上的神性属性,即救赎和公义,归算给并应用于自己,而救赎和公义只能被崇拜,不能被如此归给或应用。因为如果一个人真的把主的救赎和公义归算给并应用于自己,那么他就会像被扔进赤裸的太阳中一样被烧灭,尽管他通过这太阳的光和热而拥有肉体的视觉和生活。前面(TCR 640节)已经说明,主的功德是救赎,祂的救赎和公义是无法与任何人联结的两种神性属性。因此,要让每个人都当心,不要把旧教会的归算转录到新教会的归算上,因为这会造成不幸的后果,危及他的救赎,或成为他得救的障碍。
第五诫 不可杀人
309.在属世意义上,“不可杀人”这条诫命是指不可杀害一个人,不可对他造成任何导致他死亡的伤害,也不可残害他的身体。它也是指不可对人的名字和名声造成任何致命伤害,因为对许多人来说,名字和生命是齐头并进的,或说他们将名声和生命本身视为同等。从广泛意义上说,谋杀包括敌意、仇恨和报复,它们呼出杀戮,或说谋杀就潜伏在它们里面,就像火潜伏在灰烬下的木头中一样。地狱之火不是别的东西;因此,我们会说怒火中烧和复仇之火。这些激情是意图中的“谋杀”,不是行为中的“谋杀”;但他们若不害怕法律,或报复和复仇,就会爆发为行动,如果意图与背叛或残暴连在一起,尤其如此。仇恨就是谋杀,这一点从主的这些话明显看出来:
你们听见有话对古人说,不可杀人;凡杀人的,必有审判的危险。只是我告诉你们,凡贸然向弟兄动怒的,必有审判的危险。凡骂弟兄拉加的,必有面临公会的危险,凡骂弟兄你这蠢货的,必有地狱之火的危险。(马太福音5:21, 22)
这是因为凡属于意图的,也属于意愿,因而本质上属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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