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644.基督教会的领袖及其下属将圣言中的归算理解为信仰的归算,基督的功德和公义就铭刻在这信仰上,从而被归于人,因为自尼西亚议会以来的十四个世纪,他们就不想知道其它任何信仰。因此,唯独这种信仰固定在他们的记忆中,从而固定在他们的心智里,就像一个有组织的事物,或他们存在的一部分一样。从那时起,这种信仰就提供了一种像来自夜间之火的光;它因着这光而看起来就像真正的神学本身,或神学真理本身,而在一个相互关联的系列中的其它一切事物都取决于它,如果这个头或支柱被移除,这些事物就会分崩离析。因此,如果他们在阅读圣言时,想到的是其它任何信仰,而不是这种归算的信仰,那么这光,连同他们的整个神学都会熄灭,黑暗将出现,使整个基督教会都消失不见。因此,这种信仰留给了他们,就像树砍伐毁坏时,留在地里的树根的余干,直到七期完成(但以理书4:23)。当这种信仰被攻击时,在当今教会公认的领袖当中,谁不是堵住耳朵,就像塞上棉花一样,以免听到反对它的任何话呢?但我的读者,请张开你的耳朵,阅读圣言,你就会清晰感知到一种与你此前说服自己所相信的不同的信仰和归算。
第六诫 不可通奸
313.在属世意义上,这条诫命不仅涵盖了通奸,还涵盖了意愿和行为的淫秽,以及随之而来的思维和言语的不洁或放荡。仅仅动淫念,或贪恋通奸就是通奸了,这一点从主的话明显看出来:
你们听见古人有话说,不可通奸。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别人的妻子就对她动淫念的,心里已经与她通奸了。(马太福音5:27, 28)
其原因在于,当淫欲进入意愿时,它可以说就变成了行为,或说获得了行为的性质;因为诱惑只进入理解力,而意图进入意愿;淫欲的意图就是行为。但关于这个主题,详情可参看1768年于阿姆斯特丹出版的《婚姻之爱》(或《婚姻之爱和淫乱之爱》);那里论述了以下主题:婚姻之爱和淫乱之爱的对立(CL 423-443节);私通(CL 444-460节);通奸,以及通奸的不同种类和级别(CL 478-499节);奸污处女或破处的淫欲(CL 501-505节);沉溺于多样性的淫欲(CL 506-510节);侵犯或强奸的淫欲(CL 511—512节);诱惑纯真的淫欲(CL 513—514节);淫乱之爱和婚姻之爱的归算(CL 523-531节)。这条诫命在属世意义上就涵盖了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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