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VI.有一种归算,但这是良善和邪恶的归算,同时也是信仰的归算
643.当圣言提到归算时,所指的是良善和邪恶的归算,这一点从圣言中的无数经文明显看出来,其中一些经文已经引用过。为叫每个人都确信,没有其它归算,现从圣言引用一些经文如下;马太福音:
人子要降临,那时候,祂要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马太福音16:27)
约翰福音:
行善的,复活得生命,作恶的,复活受审判。(约翰福音5:29)
启示录:
案卷展开了,就是生命册,所有人都照他们的作为受审判。(启示录20:12, 13)
又:
看哪,我必快来,赏赐在我,要照各人的作为赐给他。(启示录22:12)
何西阿书:
我必因他的路察罚他,照他的作为报应他。(何西阿书4:9; 撒迦利亚书1:6; 耶利米书25:14; 32:19)
罗马书:
在祂忿怒和公义审判的日子,神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罗马书2:5, 6)
哥林多后书:
我们都必须在基督台前显露出来,叫各人按着身体所行的,或善或恶受报。(哥林多后书5:10)
在教会开始时,没有其它归算的律法,在教会结束时,也将没有其它任何归算的律法。在教会开始时,没有其它归算的律法,这一点从亚当和他的妻子明显看出来,他们被定罪,是因为他们作了恶,吃了善恶知识树(创世记2, 3章);在教会结束时,也将没有其它归算的律法,这一点从主的这些话明显看出来:
当人子在祂荣耀里的时候,祂要坐在祂荣耀的宝座上;祂要向祂右手边的绵羊说,你们这蒙我父赐福的,可来承受那创世以来为你们所预备的国;因为我饿了,你们给我吃;渴了,你们给我喝;我作寄居者,你们收留我;我赤身露体,你们给我穿;我病了,你们看望我;我在监里,你们来看我。但向左边的山羊,因为他们没有行善,就说,你们这被咒诅的人,离开我,进入那为魔鬼和他的使者所预备的永火里去。(马太福音25:31-41)
凡睁大眼睛的人,从这些经文中都可以看出有一种良善和邪恶的归算。
还有一种信仰的归算,因为与良善有关的仁爱和与真理有关的信仰,都一起存在于善行中;否则,作为或行为就不是良善(可参看TCR 373-377节)。因此,雅各说:
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把他儿子以撒献在坛上的时候,岂不是因作为称义吗?可见他的信心是与他的作为合作的,而且信心因着作为才得完全。这就应验经上所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他为义。(雅各书2:21-23)。
641.由于主的功德和公义纯粹是神性,纯粹的神性事物是这样,如果它们真的被应用并归于一个人,他就会立刻死亡;并且就像一根木头被扔进赤裸的太阳中一样,他会被彻底烧灭,以至于几乎连一粒灰烬都剩不下。因此,主以其神性通过被调节和缓和,以适合每个人的能力和品质或性质的光,因而通过降低到人的层次,并完全适合他的东西来接近天使和人类;祂以同样的方式通过热接近。
灵界有一轮太阳,主就在这太阳中间。主从这太阳通过光和热流入整个灵界和那里的所有人。灵界的一切光和一切热都来自这个源头。主从这太阳也以同样的光和热流入人们的灵魂和心智。这热本质上是主的神性之爱,这光本质上是祂的神性智慧。主使这光和热适应接受的天使和世人的能力和品质或性质,这是通过传递和转移它们的属灵空气或大气来实现的。直接围绕主的神性本身构成这太阳。该太阳远离天使,就像自然界的太阳远离人类一样,以便它不会赤裸裸地、因而未经缓和地接触他们;否则,他们就会像一根被扔进赤裸太阳中的木头一样被烧灭,如前所述。
这一切清楚表明,主的功德和公义纯粹是神性,所以决无可能通过归算而被转移给任何天使或世人;事实上,如果它的一个粒子,没有经过前面所说的缓和而触及他们,他们就会立刻受到折磨,痛苦翻滚,好像垂死挣扎一样,双脚扭曲抽搐,眼睛在眼眶里滚动,然后死亡或变得毫无生命。在以色列教会,这一事实是众所周知的,因为他们教导说,没有人能见神而活着(出埃及记33:20)。
灵界的太阳,就是耶和华神取了人身,并将救赎和新的公义添加到它上面后的太阳,在以赛亚书中以这些话来描述:
当耶和华包扎祂百姓损处的日子,日光必加七倍,像七日的光一样。(以赛亚书30:26)
这一章从头到尾都在论述主的降临。启示录用下面的话描述了,如果主真的降临,并接近一个恶人,会发生什么:
他们都把自己藏在洞穴和山岩里,向山和岩石说,倒在我们身上吧,把我们藏起来,躲避坐宝座者的脸面和羔羊的愤怒。(启示录6:15, 16)
经上说“羔羊的愤怒”,是因为当主接近时,他们的恐惧和折磨在他们看来就像忿怒。
这一点可从以下事实更明显地推断出来:如果不敬虔的人或恶人被允许进入天堂,而在天堂掌权的,是仁爱和对主的信仰,那么幽暗或黑暗就会侵袭他的眼睛,眩晕和疯狂则侵袭他的心智,疼痛和折磨侵袭他的身体,他变得像死人一样。那么,如果主自己以祂的神性功德,即救赎,和祂的神性公义,真的进入人,会发生什么呢?使徒约翰本人也不能承受主的同在,因为我们读到:
他一看见七个灯台中间的人子,就仆倒在祂脚前,像死了一样。(启示录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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