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397.㈠意愿和理解力
⑴人拥有两大本能,它们构成人的生命:一个被称为意愿,另一个被称为理解力。意愿和理解力彼此完全不同,但又被造为一体;当合而为一时,它们就被称为心智;所以,人的心智是由它们构成的,人的整个生命就其初始而言,就在于此,并由此存在于身体中。
⑵正如井然有序的宇宙万物皆关乎善与真那样,人里面的一切事物皆关乎意愿和理解力,因为人里面的良善与意愿相关、真理与理解力相关。这两大本能,或他的孪生生命,就是它们的容器和主体。其中意愿是接受良善的一切事物的容器和主体,而理解力是接受真理的一切事物的容器和主体。人里面再没有别处可接受各种良善和真理的了;正因如此,也没有别处可接受爱与信的了,因为爱属于善,善属于爱,而信属于真,真属于信。
⑶同样,意愿和理解力构成一个人的灵,因为他的聪明智慧居于其中,他的爱和仁,以及总体的生命也居于其中。身体仅仅是顺从。
⑷没有什么比知道意愿和理解力如何构成一个心智更为重要的了。它们构成一个心智,如同良善和真理构成一体。意愿和理解力之间的婚姻与良善和真理之间的婚姻是一回事。等到下文阐述良善与真理时,该婚姻的性质就会一目了然,即:正如良善是事物的存在(实体),真理是其彰显(形成),人的意愿是其生命的存在,而理解力则是其生命的彰显。因为属于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取得形式,并在那里显为可见。
285.经上说“他们要在地上掌权”,是因为无论在此处还是在其它地方,“地”都是指主在天上和地上的教会。无论教会在哪里,它都是主的国度。因此,为免得有人以为,所有被主救赎的人都成为君王和祭司,他们要在地上掌权,重要的是,要从圣言来说明“地”表示教会。这一点可从以下经文看出来,以赛亚书:
看哪,耶和华使地空虚,使地荒废,又翻转地面;地必全然空虚;可居之地必哀恸困惑;地被其居民亵渎;所以,诅咒吞灭大地,地上的居民要被焚烧,剩下的人稀少;在地中间,必像摇过的橄榄树。罅隙从高处打开,地的根基也震动;地全然粉碎;地尽都崩裂;地大大震动;地必东摇西晃,好像醉酒的人。(以赛亚书24:1-23)
耶利米书:
有狮子从密林中上来,要使你的地荒废;我观看地,看,地是空虚混沌;耶和华说,全地必然荒废,因此,地要悲哀。(耶利米书4:7, 23-28)
又:
这地悲哀,要到几时呢?全地荒凉,因为无人把它放在心上。(耶利米书12:4, 11-13)
以赛亚书:
大地悲哀衰残,黎巴嫩羞愧枯干。(以赛亚书33:9)
又:
大地必成为燃烧的沥青,并荒废。(以赛亚书34:9-10)
又:
我从主那里听见对全地的灭绝和决定。(以赛亚书28:2, 22)
又:
看哪,耶和华的日子来到,使这地荒废,地必摇憾,离其本位。(以赛亚书13:9, 13)
诗篇:
地就摇撼震动,山的根基也战抖。(诗篇18:7)
又:
地虽改变,我们也不害怕;祂发声,地便熔化。(诗篇46:2-3, 6, 8)
以赛亚书:
自从立地的根基,你们岂没有明白吗?(以赛亚书40:21, 23)
诗篇:
神啊,你丢弃了我们,你使地战抖;求你将裂口医好,因为地摇动。(诗篇60:1-2)
又:
地和其上所有的居民都熔化了;我要使地的柱子坚牢。(诗篇75:3)
以赛亚书:
祸哉,翅膀遮蔽之地;去吧,你们快行的使者,要到践踏人的民族那里去,江河掠夺了它的地。(以赛亚书18:1-2)
又:
因万军之耶和华的烈怒,地都昏暗。(以赛亚书9:19)
玛拉基书:
你们必成为可喜爱之地。(玛拉基书3:12)
以赛亚书:
我要使你作人民的约,复兴那地;诸天哪,应当歌唱;大地啊,应当快乐。(以赛亚书49:8, 13)
又:
在活人之地,你必不见耶。(以赛亚书38:11)
以西结书:
他们曾在活人之地使人惊恐。(以西结书32:23-27)
诗篇:
我若不信在活人之地见到美物。(诗篇27:13)
马太福音:
温柔的人有福了,因为他们必承受地土。(马太福音5:5)
以赛亚书:
我是耶和华,是创造万物,独自铺张诸天,亲自铺开大地的。(以赛亚书44:23, 24; 撒迦利亚书12:1; 耶利米书10:11–13; 51:15; 诗篇136:6)
又:
让大地开裂,产出救恩;创造诸天、形成大地的耶和华如此说。(以赛亚书45:8, 12, 18, 19)
又:
看哪,我创造新天新地。(以赛亚书65:17; 66:22)
除此之外还有其它许多经文,它们若被引用,会占用大量篇幅。
“地”之所以表示教会,是因为“地”通常是指迦南地,而教会就在迦南地;“天上的迦南”不是指别的。此外,当经上提到“地”时,属灵的天使不会想到地,而是想到地上的人类及其属灵状态,其属灵状态就是教会的状态。“地”也有反面意义,在反面意义上表示诅咒,因为当没有教会与人同在时,就会有诅咒。一些经文就提到了反面意义上的地(如以赛亚书14:12; 21:9; 26:19, 21; 29:4; 47:1; 63:6; 耶利米哀歌2:10; 以西结书26:20; 32:24; 民数记16:29–33; 26:10; 以及其它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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