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364

364. ⑴主以其全

364. ⑴主以其全部的圣爱、全部的圣智,因而全部的神性生命流入每个人。我们在创世记中读到,人是照着神的形像和样式造的,神将生气吹在他鼻孔里(创世记1:27;2:7)。这样的描述意味着人并非生命本身,只是生命的器官而已。神无法创造像祂自己的另一人;若可以,就会有和人一样多的神。祂也无法创造生命,就象光也无法被创造一样。但是,祂能将人造为接受生命的形式,就象祂将眼睛造为接受光的形式一样。神过去不能,现在也不能分割自己的本质,因为它是一体不分的。因此,既然唯独神是生命,那么毫无疑问,神用自己的生命赋予每个人生命。若没有这生命的赐予,人的肉体如同海绵,骨头如同骷髅,人就象因着钟摆或弹簧而不停来回摆动的挂钟一样没有任何生命可言。既如此,也可知,神以其全部神性生命,即以其全部圣爱与圣智流入每个人。这二者(圣爱与圣智)构成祂的神性生命(参看39,40节);神性是不可分割的。
然而,神以其全部神性生命流入的方式有点类似于尘世太阳的流入方式,我们可以此作为参照在某种程度上进行理解。尘世太阳以其全部本质,也就是热与光,流入一切树、灌木、鲜花,一切石头,无论普通的还是珍贵的,以使每一个物体都能从这普遍的流注中汲取自己那一份;但这太阳不会自己的光和热分开,然后给这个一部分,给那个另一部分。天堂的太阳也是同样的道理,它放射如同热的圣爱和如同光的圣智。这二者流入人的心智,就象尘世太阳的热和光流入人体一样,照着其形式的性质而赋予人生命;各自的形式从普遍的流注中汲取自己所需。主以下这些话是适用于此:
你们的父叫日头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给义人,也给不义的人。(『马太福音5:45)
而且,主是全在的,并以其全部本质在祂所在之处。祂不可能从这本质中取出点什么,以至于给这个人一部分,给那个人另一部分,而是将其整个赐下,使人能汲取一点或更多。祂还说,祂与那些遵守祂诫命之人同住,凡信的都在祂里面,祂也在他们里面。总之,神充满万有,每个人皆从这丰盛中汲取自己的份。普遍的事物,如大气和海洋也是如此。大气在最小之物和最大之物上是一样的;它不会将自己的一部分分给人去呼吸,另一部分则分给鸟儿去飞翔,再分一部分给船上的风帆,又分一部分给风车的风扇;而是它们每一个皆从这大气那里取出自己那一份,足够自己使用。盛满粮食的粮仓同样如此;主人每天从中取出自己的口粮,而非这粮仓分配粮食。

揭秘启示录 #473

473.启10:4.

473.启10:4.“七雷发声的时候,我正要写出来,就听见从天上来的声音对我说,七雷所说的,你要封上,不可写出来”表示这些事的确显明了,但它们不被接受,直到龙、兽和假先知所指的那些人被赶出灵人界之后,因为在此之前如果它们被接受,就会有危险。七雷所发的“声(音)”是指刚才所提到的那些事(AR 472节),这些事提了三次,因为它们是新教会的真正本质。“写”在属世意义上表示记在纸上,从而以记录的形式留给后代;但在属灵意义上,“写”表示为了接受而记在心上;因此,把它们“封上,不可写出来”表示它们不会被记在心上,也不会被接受,直到龙、兽和假先知被赶出灵人界之后,因为在此之前如果它们被接受,就会有危险。原因在于,“龙”、“兽”和“假先知”表示那些处于与仁分离之信的人,这些人不断顽固坚持他们的信仰,即:要靠近父神,而不是直接靠近主,主在其人身方面不是天地之神;因此,前面提到的教义(AR 472节)已经显现,现仍在显现,这由“小书卷展开或打开”来表示,如果该教义被其他任何人接受,而不是被那些处于仁及其信的人,也就是被“约翰”所表示的那些人(AR 5, 17节)接受,那么在龙被赶出去之前,它不仅会被他们弃绝,还会通过他们被其余的人弃绝;即便没有被弃绝,它仍会被歪曲,甚至被亵渎。
情况就是这样,这一点从当按其系列来看时,启示录接下来的内容很清楚地看出来,如:他们杀了主的两个见证人(启示录11:7);那龙站在即将生产的妇人面前,要吞吃她的孩子;他与米迦勒争战后,就逼迫那妇人(启示录12:1-17);上来的两个兽,一个从海中上来,一个从地中上来,与他构成一体(启示录13:1-18);又如,他将其追随者聚集到被称为哈米吉多顿的地方去争战(启示录16:16);最后,他们聚集列族,就是歌革和玛各去争战(启示录20:8, 9);但龙、兽和假先知被扔进火和硫磺的湖里(启示录20:10);这一切完成后,将要作羔羊之妻的新教会从天而降(启示录21-22章)。这就是这些话的含义:
七雷所说的事,你要封上,不可写出来。(启示录10:4)
也是本章接下来的这些话的含义:
在第七位天使发声的日子,神的奥秘也要成全了,正如神向祂仆人众先知所宣告的。(启示录10:7)
又是下一章这些话的含义:
第七位天使吹号,天上就有大声音说,世上的国成了我们主和主基督的。(启示录11:15)
同样是接下来各章中的许多话的含义。关于该主题的相关内容,可参看《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主篇》(6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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