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第九和第十诫 不可贪恋邻舍的房屋;
也不可贪恋邻舍的妻子、仆婢、牛驴,以及邻舍的任何东西
325.在现今所用的教理问答中,这条诫命被分成两条诫命:其中一条诫命是第九诫,即“不可贪恋邻舍的房屋”;另一条诫命是第十诫,即“不可贪恋邻舍的妻子、仆婢、牛驴,以及邻舍的任何东西”。由于这两条诫命构成一体,并在出埃及记20:17; 申命记5:21中形成一节经文,所以我把它们放在一起来论述,不是因为我想把它们合而为一,我更希望它们像以前一样分成两条诫命,因为在希伯来文,这些诫命被称为“十句话”(出埃及记34:28; 申命记4:13; 10:4)。
第六诫 不可通奸
313.在属世意义上,这条诫命不仅涵盖了通奸,还涵盖了意愿和行为的淫秽,以及随之而来的思维和言语的不洁或放荡。仅仅动淫念,或贪恋通奸就是通奸了,这一点从主的话明显看出来:
你们听见古人有话说,不可通奸。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别人的妻子就对她动淫念的,心里已经与她通奸了。(马太福音5:27, 28)
其原因在于,当淫欲进入意愿时,它可以说就变成了行为,或说获得了行为的性质;因为诱惑只进入理解力,而意图进入意愿;淫欲的意图就是行为。但关于这个主题,详情可参看1768年于阿姆斯特丹出版的《婚姻之爱》(或《婚姻之爱和淫乱之爱》);那里论述了以下主题:婚姻之爱和淫乱之爱的对立(CL 423-443节);私通(CL 444-460节);通奸,以及通奸的不同种类和级别(CL 478-499节);奸污处女或破处的淫欲(CL 501-505节);沉溺于多样性的淫欲(CL 506-510节);侵犯或强奸的淫欲(CL 511—512节);诱惑纯真的淫欲(CL 513—514节);淫乱之爱和婚姻之爱的归算(CL 523-531节)。这条诫命在属世意义上就涵盖了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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