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321.从最接近字义的属世之义来看,“作假见证陷害人”或作伪证,是指在法官面前或法庭之外的其他人面前扮演假见证人的角色,陷害被轻率指控有罪的人;支持借神之名,或其它神圣事物,或出于个人名誉的个人影响和力量所作的指控。从更广泛的属世之义来看,这条诫命禁止在社会生活中以邪恶为目的的各种谎言和伪善;还有,禁止诋毁和诽谤邻人,损害涉及人整个品性的荣耀、名字和名声。从最广泛的属世之义来看,这条诫命包括针对别人的密谋、欺骗和预谋的罪恶,它们出于各种源头,诸如敌意、仇恨、报复、嫉妒、争竟等等。这些恶行当中都隐含着作假见证。
683.启16:4.“第三位天使把他的小瓶倒在江河与众水的泉源里”表示流注进入他们对圣言的理解。“第三位天使倒他的小瓶”和前面一样,表示来自主的真理和良善的流注,此处流注进入他们中间对圣言的理解;因为“江河”表示为了教义和生活而服务于理性人,因而服务于理解力的大量真理(AR 409节);“众水的泉源”表示圣言方面的主,因而表示主的圣言,因此“众水的泉源”表示来自圣言的神性真理(AR 384, 40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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