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第八诫 不可作假见证陷害邻舍
321.在最接近字面的属世意义上,“作假见证陷害邻舍”,或作假证,是指在法官面前,或在法庭之外的其他人面前,作假证或扮演假证人的角色,陷害一个被无端指控犯有某种罪行的人,并以神的名义,或其它任何神圣的东西,或以个人的影响力和个人名声的力量来支持这种指控。从广泛的属世意义上说,这条诫命禁止在公民生活中以邪恶为目的的各种谎言和虚伪行为,也禁止诋毁和诽谤邻舍,损害他的荣誉、名字和名声,因为人的整个性格或品质都取决于它们。从最广泛的属世意义上说,这条诫命禁止对任何人的阴谋或背叛、欺骗或狡诈的手段,以及有预谋的邪恶,它们源于各种原因或源头,如敌意、仇恨、报复、嫉妒、竞争,等等。因为这些邪恶里面隐藏着作假见证。
438.但没有人能凭自己的力量和能力从邪恶中洁净自己;而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人的力量和能力,就好像这些力量和能力是他自己的,人就不能洁净自己。除非它们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没有人能与肉体及其欲望争战;然而,每个人都被要求与之争战;他甚至永远不会想到任何这样的争战,因此他的心智就会向各种邪恶敞开,仅仅因世上既定的正义法律及其惩罚而在行为上节制它们,或说约束它们不发展为实际的犯罪。因此,他内心就像老虎、豹子或蛇,这些动物根本不会反思它们残忍的爱之快乐,或说为满足它们的欲望所造成的残忍。由此清楚可知,与野兽相比,人是理性的,或被赋予理性,所以他应该运用主所赐予他的力量和能力来抵制邪恶,无论从哪个角度说,这些力量和能力在他看来都是他自己的;主为了重生、归算、结合和救赎而将这种表象赐予每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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