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317

第七诫 不可偷盗

第七诫  不可偷盗

317.在属世意义上,这条诫命字面上是指在和平时期,不可偷盗、抢劫,或从事海盗行为;一般来说,是指不可暗中或以任何借口夺取任何人的财物。它还延伸到一切诈骗和非法获利、高利贷、敲诈勒索,或非法赚取利息和筹集资金,以及在支付税费和偿还贷款时的欺诈行为。当工人或劳动者在工作中不忠实和欺诈时,他们就违反了这条诫命;当商人在货物、重量、尺寸和账目上进行欺骗时,他们就违反了这条诫命;当军官克扣军饷时,他们就违反了这条诫命;当法官在做出判决时受友情、贿赂、关系或其它原因影响,曲解或阻挠法律和证据,破坏司法公正,从而剥夺他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时,他们也违反了这条诫命。


诠释启示录 #469

469.“阿们”表

469.“阿们”表示来自神性的确认。这从“阿们”的含义清楚可知,“阿们”表示真理,由此表示来自主的神性真理(参看AE 464节),但在此表示来自神性的确认,因为它形成天使敬拜的结尾。来自神性的确认表示这就是神性真理,因而情况就是这样。当有人发自内心讲述神性真理时,主就确认它;确认不可能来自其它任何源头;这就是祷告结束时“阿们”的含义。“阿们”表示来自神性的确认(可参看AE 3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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