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第七诫 不可偷盗
317.在属世意义上,这条诫命字面上是指在和平时期,不可偷盗、抢劫,或从事海盗行为;一般来说,是指不可暗中或以任何借口夺取任何人的财物。它还延伸到一切诈骗和非法获利、高利贷、敲诈勒索,或非法赚取利息和筹集资金,以及在支付税费和偿还贷款时的欺诈行为。当工人或劳动者在工作中不忠实和欺诈时,他们就违反了这条诫命;当商人在货物、重量、尺寸和账目上进行欺骗时,他们就违反了这条诫命;当军官克扣军饷时,他们就违反了这条诫命;当法官在做出判决时受友情、贿赂、关系或其它原因影响,曲解或阻挠法律和证据,破坏司法公正,从而剥夺他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时,他们也违反了这条诫命。
167.每个人都承认,这三个要素,即灵魂、身体和运作或活动,在主神救主里面,无论过去还是现在。祂的灵魂来自耶和华父,这一点除了敌基督的外,无人否认;因为在新旧约圣言中,祂被称为耶和华的儿子,至高神的儿子,独生子;因此,父的神性,就像人的灵魂,是祂的第一个要素。由此可知,马利亚所生的这个儿子是这神性灵魂的身体,因为母亲的子宫只提供从灵魂中孕育和衍生出来的身体;因此,这是祂的第二个要素。运作或活动构成第三个要素,因为它们是从一起行动的灵魂和身体中发出的,发出之物与产生它的具有同一个本质。父、子和圣灵这三个要素在主里面为一,就像灵魂、身体和运作或活动在人里面为一一样,这一点从主的话很明显地看出来,即:父与祂为一;父在祂里面,祂在父里面;同样,祂与圣灵也为一,因为圣灵是由父那里从主发出的神性,如前面(TCR 153—154节)从圣言所充分说明的。因此,再次说明这一点是多余的,就像酒足饭饱之后,又往桌上子摆食物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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