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313.就属世之义而言,这条诫命不仅表示不可奸淫,还表示不可意愿和行出淫秽之事,不可思想和谈论淫荡的话题。只是有淫欲就算是奸淫了,这一点从主的话明显可知:
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马太福音5:27,28)
这是因为,当淫欲进入意愿时,它可以说变成行为了。诱惑只是进入理解力,而意图则进入意愿;淫欲的意图就是一种行为。有关该话题的更多内容,可见于《婚姻之爱与淫乱之爱》(1768年发表于阿姆斯特丹)。其中就讲到:淫乱之爱是婚姻的对立面(423-443节);关于奸淫(444-460节);奸淫及其种类和等级(478-499节); 奸污处女的淫欲(501-505节);追求变化的淫欲(506-510节);强奸的淫欲(511,512节);诱奸纯真者的淫欲(513,514节);淫乱之爱和婚姻之爱的报应(523-531节)。所有上述观念都是这条诫命所涉及的属世之义。
26.“包括刺祂的人”表示教会中那些处于虚假的人也会看见。 “刺”耶稣基督只是指摧毁祂在圣言中的神性真理。这也是下面这句话的意思:
一个兵扎祂的肋旁,随即有血和水流出来。(约翰福音19:34)
“血和水”是指属灵和属世的神性真理,因而是指在其属灵意义和属世意义上的圣言;“扎主的肋旁”是指通过虚假摧毁这两种意义,如犹太人所做的那样。因为主受难的一切都代表犹太教会在圣言方面的状态,关于这个主题,可参看《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主篇》(15-17节)。“扎”祂之所以表示通过虚假摧毁圣言,是因为这话论及耶稣基督,祂现在被称为人子,“人子”是指圣言方面的主。因此,“刺人子”就是刺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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