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第六诫 不可通奸
313.在属世意义上,这条诫命不仅涵盖了通奸,还涵盖了意愿和行为的淫秽,以及随之而来的思维和言语的不洁或放荡。仅仅动淫念,或贪恋通奸就是通奸了,这一点从主的话明显看出来:
你们听见古人有话说,不可通奸。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别人的妻子就对她动淫念的,心里已经与她通奸了。(马太福音5:27, 28)
其原因在于,当淫欲进入意愿时,它可以说就变成了行为,或说获得了行为的性质;因为诱惑只进入理解力,而意图进入意愿;淫欲的意图就是行为。但关于这个主题,详情可参看1768年于阿姆斯特丹出版的《婚姻之爱》(或《婚姻之爱和淫乱之爱》);那里论述了以下主题:婚姻之爱和淫乱之爱的对立(CL 423-443节);私通(CL 444-460节);通奸,以及通奸的不同种类和级别(CL 478-499节);奸污处女或破处的淫欲(CL 501-505节);沉溺于多样性的淫欲(CL 506-510节);侵犯或强奸的淫欲(CL 511—512节);诱惑纯真的淫欲(CL 513—514节);淫乱之爱和婚姻之爱的归算(CL 523-531节)。这条诫命在属世意义上就涵盖了这一切。
531.这一点可通过以下对比来说明。悔改之前,人就像一片沙漠,那里有可怕的野兽,龙,各种各样的猫头鹰,蝰蛇和毒蛇,灌木丛中有林中淫荡的灵(ochim,即悲伤的生物或鸱鸮)、沙漠的竖琴(tziim,即沙漠的野兽或猛兽)和跳舞的萨梯(以赛亚书13:21)。但这些生物被人类的工业和劳动逐出后,这片沙漠就被犁成耕地,预备播种了,先种燕麦、豆类和亚麻,然后种大麦和小麦。悔改之前,人也可以比作人类中普遍存在的邪恶。除非恶人依法得到纠正和惩罚,并受鞭刑,甚至处死,否则没有一个城市或国家能维系下去。人就像一个微型社会;除非他以属灵的方式对待自己,就像更大的社会以属世的方式对待恶人一样,否则死后他就会被纠正,并受到惩罚,直到他因害怕处罚而停止作恶,尽管他永远不可能被引领出于对良善的爱而行善。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