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第五诫 不可杀人
309.在属世意义上,“不可杀人”这条诫命是指不可杀害一个人,不可对他造成任何导致他死亡的伤害,也不可残害他的身体。它也是指不可对人的名字和名声造成任何致命伤害,因为对许多人来说,名字和生命是齐头并进的,或说他们将名声和生命本身视为同等。从广泛意义上说,谋杀包括敌意、仇恨和报复,它们呼出杀戮,或说谋杀就潜伏在它们里面,就像火潜伏在灰烬下的木头中一样。地狱之火不是别的东西;因此,我们会说怒火中烧和复仇之火。这些激情是意图中的“谋杀”,不是行为中的“谋杀”;但他们若不害怕法律,或报复和复仇,就会爆发为行动,如果意图与背叛或残暴连在一起,尤其如此。仇恨就是谋杀,这一点从主的这些话明显看出来:
你们听见有话对古人说,不可杀人;凡杀人的,必有审判的危险。只是我告诉你们,凡贸然向弟兄动怒的,必有审判的危险。凡骂弟兄拉加的,必有面临公会的危险,凡骂弟兄你这蠢货的,必有地狱之火的危险。(马太福音5:21, 22)
这是因为凡属于意图的,也属于意愿,因而本质上属于行为。
361.启6:3.“他揭开第二印的时候”表示那些属于圣言所在的教会之人随后状态的显现。这从前面所说的(AE 351–352节)清楚可知,即:“揭开印”表示那些属于教会的人状态的显现;由于有七印,它们被揭开七次,所以所表示的是教会之人的相继状态。但对世上的任何人来说,此处所描述的教会的这些相继状态并不明显,因为它们是对来自圣言的真理的理解方面的相继状态;没有人看见这些状态,唯独主除外。由于所有在天堂里的人在那里都照着对良善和真理的情感,因而在对圣言的感知和理解方面被依次安排,还由于这本预言书描述了对那些在先前天堂里的人的最后审判,以及对那些在新天堂里的人的安排,所以此处论述了这些状态,因为接下来的事就取决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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