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309

第五诫 不可杀人

第五诫  不可杀人

309.在属世意义上,“不可杀人”这条诫命是指不可杀害一个人,不可对他造成任何导致他死亡的伤害,也不可残害他的身体。它也是指不可对人的名字和名声造成任何致命伤害,因为对许多人来说,名字和生命是齐头并进的,或说他们将名声和生命本身视为同等。从广泛意义上说,谋杀包括敌意、仇恨和报复,它们呼出杀戮,或说谋杀就潜伏在它们里面,就像火潜伏在灰烬下的木头中一样。地狱之火不是别的东西;因此,我们会说怒火中烧和复仇之火。这些激情是意图中的“谋杀”,不是行为中的“谋杀”;但他们若不害怕法律,或报复和复仇,就会爆发为行动,如果意图与背叛或残暴连在一起,尤其如此。仇恨就是谋杀,这一点从主的这些话明显看出来:

你们听见有话对古人说,不可杀人;凡杀人的,必有审判的危险。只是我告诉你们,凡贸然向弟兄动怒的,必有审判的危险。凡骂弟兄拉加的,必有面临公会的危险,凡骂弟兄你这蠢货的,必有地狱之火的危险。(马太福音5:21, 22)

这是因为凡属于意图的,也属于意愿,因而本质上属于行为。


真实的基督教 #488

488.这种残忍的非

488.这种残忍的非人信仰,即:神预定人下地狱,可以比作某些野蛮种族中残忍父亲,将自己吃奶的孩子和婴儿扔到街上;或一些没有人性的敌人,把他们所杀死的人扔到森林里,让野兽吞食。它也可以比作残忍的暴君,将他所征服或控制的人分组,将其中几组交给刽子手,将几组扔进深海,将几组投入火中。它还可以比作一些凶猛、狂暴的野兽,吞吃自己的幼崽;它又可以比作突然攻击自己在镜子里的影像的疯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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