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第五诫 不可杀人
309.在属世意义上,“不可杀人”这条诫命是指不可杀害一个人,不可对他造成任何导致他死亡的伤害,也不可残害他的身体。它也是指不可对人的名字和名声造成任何致命伤害,因为对许多人来说,名字和生命是齐头并进的,或说他们将名声和生命本身视为同等。从广泛意义上说,谋杀包括敌意、仇恨和报复,它们呼出杀戮,或说谋杀就潜伏在它们里面,就像火潜伏在灰烬下的木头中一样。地狱之火不是别的东西;因此,我们会说怒火中烧和复仇之火。这些激情是意图中的“谋杀”,不是行为中的“谋杀”;但他们若不害怕法律,或报复和复仇,就会爆发为行动,如果意图与背叛或残暴连在一起,尤其如此。仇恨就是谋杀,这一点从主的这些话明显看出来:
你们听见有话对古人说,不可杀人;凡杀人的,必有审判的危险。只是我告诉你们,凡贸然向弟兄动怒的,必有审判的危险。凡骂弟兄拉加的,必有面临公会的危险,凡骂弟兄你这蠢货的,必有地狱之火的危险。(马太福音5:21, 22)
这是因为凡属于意图的,也属于意愿,因而本质上属于行为。
104.(8)朝合一的发展是祂的倒空状态,合一本身是祂的荣耀状态。在教会,人们都承认,主在世时处于两种状态,被称为倒空的状态和荣耀的状态。在先的状态,即倒空的状态,在圣言的许多地方,尤其是在大卫诗篇,以及先知书,特别是在以赛亚书(53章)有所描述,在那里,经上说:
祂将灵魂倒空,以至于死。(以赛亚书53:12)
倒空的状态是祂在父面前的谦卑状态,因为祂在这种状态下向父祷告;祂说,祂行父的旨意,将祂所做所说的一切都归于父。祂向父祷告,这一点从这些地方明显看出来:马太福音26:39, 44; 马可福音1:35; 6:46; 14:32-39; 路加福音5:16; 6:12; 22:41-44; 约翰福音17:9, 15, 20。祂行父的旨意:约翰福音4:34; 5:30。祂将祂所做所说的一切都归于父:约翰福音8:26-28; 12:49, 50; 14:10。祂甚至在十字架上大声喊着说:
我的神,我的神,为什么离弃我?(马太福音27:46; 马可福音15:34)
此外,除非祂处于这种状态,否则祂不能被钉死在十字架上。但荣耀的状态也是合一的状态。当祂在三个门徒面前变了形像,施行奇迹时,并且每当祂说,父与祂为一,父在祂里面,祂在父里面,父的一切都是祂的时,祂就处于这种状态;当合一完全完成时,祂就拥有“管理一切肉体的权柄”(约翰福音17:2),以及“天上地上所有的权柄”(马太福音28:18);此外还有其它这样的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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