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第五章 从外在意义和内在意义来解释的《教理问答》或十诫
282.全世界没有一个民族不知道杀人、通奸、偷盗和作假见证是邪恶,任何国家、共和国或州和社会组织形式,若不立法禁止这些邪恶,注定会失败或终结。那么,谁会以为以色列民族就比其他所有民族都愚蠢,以至于不知道这些事是邪恶?因此,有人可能会惊讶地发现,耶和华亲自从西乃山上以如此神奇的方式颁布了在世上得到如此普遍认可的法律。但请听好:以如此神奇的方式颁布这些法律,是为了让人们知道,它们不仅是文明和道德的法律,也是神性律法;违反它们不仅是对邻舍行恶,即对同胞和社会行恶,也是得罪神。因此,当耶和华从西乃山上颁布这些法律时,它们也成了宗教律法。很明显,凡耶和华所吩咐的,都是作为宗教原则来吩咐的,是为救赎而必须遵行的。但在解释这些诫命之前,必须先说一说它们的神圣性,以清楚表明,宗教在它们里面,或说它们本质上是宗教性的。
第十章 改造和重生
571.论述了悔改后,按顺序,接下来的主题是改造和重生,因为它们随悔改而来,并通过悔改一步步推进。当人从属世的变成属灵的时,有两种状态是人必须进入和经历的。第一种状态被称为改造,第二种状态被称为重生。在第一种状态下,人从他的属世状态仰望他的属灵状态,并渴望达到这种状态。在第二种状态下,他成为属灵-属世的人。第一种状态是通过真理形成的,这些真理必须是信之真理,他通过信之真理仰望仁爱;第二种状态是通过仁之良善形成的,他通过仁之良善进入信之真理。或也可说,第一种状态是来自理解力的思维的状态,第二种状态是来自意愿的爱的状态。当第二种状态开始并发展时,一种变化会在心智中发生;心智会经历一种逆转;因为那时,意愿的爱流入理解力,引导并驱使理解力照着它的爱来思考,与这爱保持一致。因此,只要爱之良善起主导作用,信之真理起次要作用,那么人就是属灵的,是一个新造的人(哥林多后书5:17; 加拉太书6:15)。然后,他出于仁爱行事,出于信仰说话,感受仁之良善,感知信之真理,并在主里面,在平安中,从而重生了。
在世时已经进入第一种状态的人死后能被引入第二种状态;但在世时没有进入第一种状态的人死后不能被引入第二种状态,因而不能重生。这两种状态可以比作春天光和热在白天的发展;第一种状态就像黎明或雄鸡报晓时分,第二种状态就像清晨或日出;这第二种状态的发展可以比作随着白天朝中午前进,光和热的增加。这两种状态也可以比作粮食作物的生长:它起初是叶片,然后长出穗或露出头,最后谷粒本身在这些穗里面长出来。这两种状态也可以比作一棵树的生长:它先从地里的种子中发芽,然后长成一根发出枝条的茎,这些枝条又装饰上叶子,然后开花;果实开始从花朵的至内层形成,并随着它成熟而产生像新一代一样的新种子。第一种状态,即改造的状态,也可以比作蚕的状态,就是它从自己身上抽出丝滑的细丝,把自己裹在里面的时候。一番辛苦劳动后,或说经过所有努力改造,它飞到空中,不再像以前那样以叶子为食,而是以花蜜为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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