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第五章 从外在意义和内在意义来解释的《教理问答》或十诫
282.全世界没有一个民族不知道杀人、通奸、偷盗和作假见证是邪恶,任何国家、共和国或州和社会组织形式,若不立法禁止这些邪恶,注定会失败或终结。那么,谁会以为以色列民族就比其他所有民族都愚蠢,以至于不知道这些事是邪恶?因此,有人可能会惊讶地发现,耶和华亲自从西乃山上以如此神奇的方式颁布了在世上得到如此普遍认可的法律。但请听好:以如此神奇的方式颁布这些法律,是为了让人们知道,它们不仅是文明和道德的法律,也是神性律法;违反它们不仅是对邻舍行恶,即对同胞和社会行恶,也是得罪神。因此,当耶和华从西乃山上颁布这些法律时,它们也成了宗教律法。很明显,凡耶和华所吩咐的,都是作为宗教原则来吩咐的,是为救赎而必须遵行的。但在解释这些诫命之前,必须先说一说它们的神圣性,以清楚表明,宗教在它们里面,或说它们本质上是宗教性的。
522.一切邪恶若不移除,就仍留在人身上,人若留在自己的邪恶中,就不能得救,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只有主才能移除邪恶,祂只有在那些信祂,并爱邻舍的人身上才能移除邪恶,这一点可从前面所说的,尤其从关于信仰那一章清楚看出来:主、仁爱和信仰,就像人的生命、意愿和理解力一样构成一体,如果它们分开,各自都会像珍珠化为粉末一样灭亡(TCR 362-367节);还有这些话,主是人里面的仁爱和信仰,人是主里面的仁爱和信仰(TCR 368-372节)。但人们可能会问,人怎么才能进入这种合一?答案是,他不能,除非他在某种程度上通过悔改移除自己的邪恶。我们说,人必须移除邪恶,因为没有人的合作,主不能直接移除它们。这一点也在那一章和随后关于自由意志或自由选择的章节中得到了充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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