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第五章 从外在意义和内在意义来解释的《教理问答》或十诫
282.全世界没有一个民族不知道杀人、通奸、偷盗和作假见证是邪恶,任何国家、共和国或州和社会组织形式,若不立法禁止这些邪恶,注定会失败或终结。那么,谁会以为以色列民族就比其他所有民族都愚蠢,以至于不知道这些事是邪恶?因此,有人可能会惊讶地发现,耶和华亲自从西乃山上以如此神奇的方式颁布了在世上得到如此普遍认可的法律。但请听好:以如此神奇的方式颁布这些法律,是为了让人们知道,它们不仅是文明和道德的法律,也是神性律法;违反它们不仅是对邻舍行恶,即对同胞和社会行恶,也是得罪神。因此,当耶和华从西乃山上颁布这些法律时,它们也成了宗教律法。很明显,凡耶和华所吩咐的,都是作为宗教原则来吩咐的,是为救赎而必须遵行的。但在解释这些诫命之前,必须先说一说它们的神圣性,以清楚表明,宗教在它们里面,或说它们本质上是宗教性的。
100.由于系一个结合的结合,或一个真正的结合是不可能的,除非它是互动和相互的,所以主与人的结合也具有这种性质,这可从以下经文清楚看出来;约翰福音:
吃我肉、喝我血的人住在我里面,我也住在他里面。(约翰福音6:56)
又:
你们要住在我里面,我也住在你们里面。住在我里面的,我也住在他里面,这人就多结果子。(约翰福音15:4, 5)
启示录:
若有人开门,我要进到他那里去,我与他,他与我一同坐席。(启示录3:20)
以及其它地方。这种结合是通过人靠近主,主靠近人实现的,因为有一条确定不变的律法是,人靠近主到何等程度,主就在何等程度上靠近他。关于该主题,详情可参看论述仁爱和信仰的章节(TCR 336-46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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